在信息时代,互联网虽为知识和文化交流提供了便利,但也让一些别有用心者有了可乘之机。近年来,含有暴力、恐怖、极端内容的音视频在网上悄然传播,不仅毒害网络环境,更对国家安危、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到: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不是简单的“猎奇”或“个人行为”,而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像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动画、图片等形式。此类音像制品美化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传授恐怖活动方法,宣扬暴力恐怖场景,煽动民族仇恨与宗教对立,不仅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而且毒害青少年及价值观未成熟群体的思想,诱导参与恐怖活动,制造公众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定。
面对暴恐音视频,我们绝不能麻木不仁、置身事外,必须坚决抵制、依法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音视频资料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2023年1月,被告人程某、姬某通过境外软件购买暴恐视频,二人观看后,又将上述视频向他人散布、售卖,获取不法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姬某的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二:202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下载境外聊天软件、加入多个聊天群组,在群组内发表涉恐言论、散布宣扬恐怖主义的暴恐音视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三:2023年初,被告人李某创建QQ群,群成员近400人。李某将其在网络上搜集并下载保存的多部暴恐视频在该群内散布,部分视频又被群成员转发扩散。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利用网络制作、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涉恐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所在。我们呼吁广大网民自觉抵制一切形式的暴力恐怖信息,不制作、不传播、不持有,如发现涉暴恐音视频违法犯罪线索,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