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夏先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其一行七人于今年11月12日至27日参加的“澳大利亚新西兰16日游”,因一程航班意外取消导致部分核心行程被迫取消。事后,他们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保险理赔却遭拒绝,且在关键证明文件获取上受阻。
航班变动导致后续行程“缩水”
据悉,夏先生等人最初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青年旅行社)报名此次行程,每人团费38000元。后因成团人数原因,行程实际由四川全球通国际旅行社(下称“全球通旅行社”)执行,该社为夏先生一行购买了旅游保险。
▲夏先生等人与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签订的合同
前期行程进展顺利,但11月24日从新西兰皇后镇飞往澳大利亚悉尼的航班被取消,直接导致原定11月25日在悉尼的游览行程全部落空。夏先生表示,旅行社曾告知他们航空公司仅赔付每位游客200新西兰元(约合人民币800元),但夏先生表示:“当时好几个中国旅行团都是乘坐这个航班,而其他的中国旅行团告知,航空公司为每个旅客赔付了400澳元(约合人民币1800元)。”夏先生要求旅行社出具航空公司的赔付证明,但遭拒绝。直到12月26日,旅行社才向夏先生等人出具了航空公司的赔付证明。
▲航空公司出具的赔付证明
由于行程“缩水”,夏先生等人希望旅行社能依据保单中的“出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障”条款(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人民币/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损失。夏先生表示,他们始终未收到完整的保单文件,不了解具体细则。“我们要求旅行社把全部的保险单给我们他们没提供,让旅行社出面与保险公司交涉索赔,并提供航班取消影响次日行程的书面证明,也被拒绝。”
▲夏先生收到的保单
旅行社未提供行程受影响的书面证明
11月23日,青年旅行社一名相关负责人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全球通旅行社已将相关材料提交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认定未达到赔付标准,详情需联系全球通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需了解情况后再回复,但后续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未能接通。
11月26日,夏先生收到了全球通旅行社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其中称:航班改到11月25日抵达悉尼,出海关后已经是下午,不能前往原定的景点,可退回车费10澳币/人,船票申请可退15澳币,所以可退客人25澳币。原定的酒店和午餐已第一时间申请,得到酒店和餐厅的回复是不可退。全球通旅行社表示,出团通知书中约定,行程运行中因航班延误或取消、天灾、战争、罢工、政府管控等非旅行社因素的影响,旅行社有权对行程等做出相应的调整,但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全球通旅行社提供了航空公司关于因航班取消所产生的住宿费与餐食费赔偿的截图。截图内写有:请保留收据。作为参考,我们建议每间房200新西兰元,每人餐费为30新西兰元。但目前航空公司尚未完成审核批复,故相关款项暂时未能报销。在此期间,额外产生的住宿费和车费均由全球通旅行社先行垫付,未向旅客收取任何费用。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该《情况说明》里有两张关于保险理赔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取消原因不属于行程取消,只是航班取消,但是保单没有承保航班取消。全球通旅行社称: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沟通和说明我社一直在跟进,保险公司的不能赔付说明需要由保险公司走流程后出具。目前,全球通旅行社仅能退还每人交通费25澳元及30新西兰元(旅行社垫付),合计人民币240元/人,可随时退还。
夏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需要全球通旅行社配合,提供保单原件和行程受影响的书面证明,以便自行维权。”
12月2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承保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表示,将有专人联系处理。
律师:旅行社涉嫌侵犯游客知情权与索赔权
针对此事,法律专业人士发表了看法。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保单中明确列有出行旅程取消或缩短保障,每人保险金额为2000元人民币,这是游客主张航班变动致行程损失的直接对应条款,航班变动属航空公司原因导致旅程缩短,使游客受到损失,应当需要赔偿。但是如果航司已对航班变动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且保单约定“第三方赔付后保险公司免赔/补差”,则保险公司拒赔可能符合条款,但需旅行社提供保险条款细则和航司赔付证明,证明已达到“免赔条件”。游客作为被保险人,有权查阅、获取保单条款、航司赔付证明、行程取消凭证等材料,旅行社作为投保人,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提供这些文件,拒不提供则侵犯游客的知情权与索赔权。
同时,青年旅行社因未达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经游客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虽然行程由全球通旅行社实际执行,青年旅行社与游客的合同关系并未解除,游客的合理诉求仍可以向青年旅行社主张,青年旅行社不能以实际执行方是其他公司为由推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游客与旅行社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事件中存在未履约以及未告知的情况,均涉嫌违法。
赵良善表示,旅行社仅告知游客购买了保险,未提供保单全部内容,导致游客对保险保障范围的理解存在偏差,且无法自主核实索赔条件,侵害了游客的知情权及保险受益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负有告知、警示等义务,该义务延伸至保险索赔阶段。游客要求旅行社出具行程取消凭证、保险公司拒赔说明,均属于旅行社应履行的协助义务。
赵良善建议,针对本事件纠纷,游客可先行协商取证,明确要求旅行社履行有关义务,并就行程取消导致的损失进行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游客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若投诉仍无法解决,游客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及侵权赔偿责任。诉讼中,关于行程取消、保险公司拒赔、航空公司赔付等关键事实,应由旅行社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法院将支持游客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张静 记者 杨雨奇
编辑 欧鹏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