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副自制中药制剂,引发两地法院诉讼;一次耐心调解,让双方握手言和。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调解一宗因养生馆违法销售中药制剂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时敲响警钟。
2024年4月,消费者余某经人介绍,来到当地一家艾灸馆体验养生项目。体验期间,艾灸馆提供免费茶饮供客人饮用,余某饮用后觉得效果不错,便主动向该馆购买了中药制剂。
连续服用20天左右,余某出现高烧、呕吐症状,就医检查后被确诊为药物性肝炎。余某认为,艾灸馆没有药品经营资质,却售卖中药制剂,已超出经营范围,应当对自己的健康损害承担责任。
2024年5月,余某先向上海某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申请司法鉴定,想确认药物性肝炎与所购中药制剂的因果关系,以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但鉴定机构给出的意见是,药物性肝炎成因复杂,可能与药物本身肝毒性有关,也可能涉及农药残留、运输保管、熬制污染等多种因素,因此不予受理该鉴定申请。但余某仍在考虑第二次提起鉴定申请。
与此同时,余某又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以艾灸馆无资质售卖中药制剂、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共计44660元。
饶平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办案人员仔细查阅起诉材料发现,这两起诉讼案由不同,但核心事实紧密相关。为了彻底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来回奔波维权,办案人员在征得余某和艾灸馆双方同意后,启动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办案人员客观分析了双方的责任与风险:对余某而言,明知艾灸馆无药品经营资质仍主动购买,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且目前难以通过鉴定确认肝炎与制剂的因果关系,诉讼败诉风险较高;对艾灸馆来说,虽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是假药,但超越中医养生保健范围售卖中药制剂,事实清楚,不仅面临败诉,还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办案人员一方面向艾灸馆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告知无证售药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劝导余某理性维权,合理衡量时间、经济成本和败诉风险,通过高效方式解决问题。
经过耐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艾灸馆当场向余某支付补偿款11000元,余某则撤回在上海和饶平两地提起的诉讼。这场牵扯两地的纠纷,就此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养生不等于医疗。消费者务必保持理性,身体不适时应首选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切勿轻信“包治百病”“祖传秘方”的保健品和服务,在进行养生保健或购买养生产品时要核实商家经营资质与产品合法来源,注意保留消费凭证等关键证据,以便维权。与此同时,养生保健经营者必须清醒认识到,养生保健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也不得无证销售药品。宣传中不得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违法经营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诚信守法,才能赢得市场长久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撰文:董志豪
通讯员 林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