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将至,“年终奖”成为打工人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一笔丰厚的年终奖,既是对一年辛勤付出的回报,也是辞旧迎新的一份慰藉。
但现实中,不少打工人会遭遇“年终奖缩水”“被拒发”“离职就没份”等糟心事。其实,这些问题背后都藏着法律知识点,很多“坑”本可以提前避开。
今天,我们就结合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聊聊年终奖的那些法律误区,帮你稳稳护住这笔“年终福利”。
年终奖是公司福利,发不发全看老板心情?
这是最常见也最容易让打工人吃亏的误区之一。现实中,不少企业老板或HR会抛出“年终奖是公司额外福利,发不发、发多少全看公司心情”的说法,甚至以此为由随意克扣、取消年终奖。但从法律层面看,这种说法并不完全成立!
年终奖的性质并非绝对“福利”,其是否受法律保护、企业能否自主决定发放,核心取决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以及年终奖的具体类型。
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企业必须发放年终奖,从这个角度来说,企业确实拥有是否设置年终奖的自主经营权,若双方无任何约定,企业不发放年终奖并不违法。
但一旦有了明确约定,年终奖就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而年终奖作为年度奖金的一种,若被明确约定,自然归入劳动报酬范畴。
案例参考
小王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发放年终奖,金额不低于当年度1个月工资”。
2024年底,公司以“全年业绩下滑”为由拒绝发放,却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年度经营报告等有效证据证明经营困难,也未出示小王的绩效考核不合格材料。
小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克扣劳动报酬,最终支持了小王的诉求,判令公司按约定支付不低于1个月工资的年终奖。
反之,若公司能提供完整的财务亏损证据和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结果,且约定中明确了“业绩不达标则不发年终奖”,则可能获得法律支持。
因此,建议劳动者入职时务必仔细阅读劳动合同,若涉及年终奖条款,要确认条款明确具体;同时留意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必要时留存相关文件。
年底离职,就无权享受年终奖?
“年前离职,年终奖就泡汤”,这是打工人中流传最广的固有认知,也是不少企业的“潜规则”。很多公司会在规章制度或口头告知中,将“年终奖发放时仍在职”作为核心条件,直接否定离职员工的年终奖资格。
但从法律层面看,这种“一刀切”的规定并非绝对合法,离职员工能否拿到年终奖,需要结合约定内容、离职原因、工作贡献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不能仅凭“离职”这一个条件就直接剥夺。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年终奖,主要看两点:
一是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在职是发放年终奖的必要条件”;二是员工离职前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工作周期、为公司作出了贡献。
如果公司仅以“离职”为由,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已完成年度主要工作的员工支付年终奖,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劳动报酬。
案例参考
李女士在2024年11月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完整参与公司2024年度1-11月的工作,且公司规章制度中未明确约定“离职不发年终奖”,那么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支付年终奖。
反之,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年底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且该约定公平合理、已向员工公示,那么公司拒绝发放的行为可能被支持。
因此,建议劳动者离职前可主动与公司沟通年终奖发放事宜,明确公司的相关规定;若认为自身有权获得年终奖,需留存好工作业绩证明、考勤记录、与公司的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后续维权。
年终奖可以随意折算,多少由公司定?
“工作未满一年就按最低比例折算”“业绩差一点就全额扣光年终奖”,不少打工人都遭遇过公司这种“一言堂”式的年终奖折算操作。
很多公司想当然地认为,年终奖的折算权完全在自己手中,想怎么算就怎么算,但这种认知存在明显法律误区。
事实上,年终奖折算必须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核心原则,公司无权单方面随意设定折算规则或压低金额,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克扣劳动报酬。
如果劳动合同或公司制度中明确了年终奖的折算规则,且该规则公平合理,那么公司按规则折算发放是合法的;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公司单方面随意折算、压低金额,就可能违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公司以“业绩未达标”为由进行年终奖折算或克扣,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案例参考
刘某入职时公司录用通知书载明“第一年度保底年终奖30万元”,但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未满一年不享年终奖”,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奖金按公司制度执行。
刘某工作3个月后协商离职,要求按比例折算年终奖。
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合同效力优先于录用通知书,员工手册经合法公示,故支持公司不支付年终奖的主张。
因此,建议劳动者关注年终奖的考核与折算规则,若公司以“业绩不达标”克扣年终奖,可要求公司出示考核依据;对于不合理的折算方式,及时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证据。
年终奖要全额纳税,公司代扣代缴就完事?
在年终奖的个税问题上,打工人普遍存在两个核心误区:一是认为“年终奖要全额按高税率纳税”,只能被动接受税负;二是觉得“公司代扣代缴就万事大吉”,无需关注计税细节。
但事实上,国家为年终奖个税设置了专项优惠政策,且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有明确边界,擅自操作可能侵犯员工权益。这两个误区叠加,很容易导致打工人多缴税款却浑然不知,白白损失收入。
首先要明确核心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自主选择两种计税方式,并非只能按高税率全额纳税。这两种方式的差异直接决定了税负高低,打工人务必主动了解并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第一种是“单独计税”,也是多数打工人能享受优惠的方式。这种方式的优势是能降低年终奖对应的税率级次,尤其适合年终奖金额较高、日常工资税率较低的人群。
第二种是“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即把年终奖与当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合并,扣除6万元起征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后,再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更适合年终奖金额较低、日常工资不高的人群,比如刚入职员工或低收入群体,合并后可能无需纳税或仅按低税率纳税。
因此,劳动者要提前了解年终奖个税的两种计税方式,与公司沟通确认计税方式;年底核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若发现多缴税款,及时与公司协商或向税务部门反映。
除了上述的“坑”,在日常生活中可能还有部分企业以公司产品、购物卡等实物代替现金发放年终奖,且价值往往低于承诺的现金金额;或者将年终奖分散到次年多个月份发放,变相捆绑员工。
维权指南
如果真的遇到了上述的“坑”,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领导沟通,明确自身诉求,要求公司说明拒发或克扣的理由,并留存沟通记录。
同时,整理好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考勤记录、工作业绩证明、工资流水、沟通记录等,这些是维权的关键证据。
若协商无果,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相应的年终奖。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年终奖的核心是“约定优先”,打工人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入职时看清合同条款,工作中留存相关凭证。
遇到纠纷时,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年终“大红包”!
编辑:众众
审核:琪琪
封面制作:丹丹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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