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李某乙在与妻子李某甲分居期间,与公司女员工马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并育有子女,还向其大额转账。李某甲得知后起诉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马某某返还68万余元转账差额,一审法院酌定返还25万元,李某甲与李某乙均不服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中国裁判文书网判决书显示,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某甲与李某乙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开始分居,2025年1月协议离婚。李某乙系宁夏某某有限公司股东,该公司于201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某乙兄弟。马某某自2017年7月起入职该公司,公司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马某某和李某乙自此相识。2019年11月起,李某乙与马某某开始有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并于2022年2月生育一子。
另查明,2022年12月,李某甲已通过微信向李某乙索要马某某身份信息及孩子情况,并与律师沟通离婚事宜。转账明细显示,2019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13日期间,李某乙累计向马某某转账近86万元,扣减马某某反向转账17万余元后,差额为68万余元。此外,马某某任职期间,曾通过个人账户为李某乙及公司订购机票、酒店、餐饮等并垫付费用,李某乙亦通过微信支付相应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与马某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并生育子女,违背公序良俗,其向马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马某某应返还赠与款项。但因双方证据无法明确区分往来账款用途,且李某甲2022年12月已知晓相关情况,却直至2025年1月离婚后才起诉,未积极主张权益,故酌定马某某返还李某甲25万元,驳回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诉求。
一审判决后,李某甲与李某乙均不服上诉。
李某甲认为,差额68万余元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乙擅自处分损害其权益。李某乙多次在特殊节日转账“520”“1314”等具有情感意义的金额,转账超出正常雇佣关系,应全部认定为赠与,马某某无法证明转账属合理对价。请求改判马某某返还全部赠与款68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李某乙表示,马某某系公司员工,转账多为工资、奖金及工作垫付款报销,有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佐证,符合公司财务惯例。李某甲仅以转账差额主张全部为赠与,未反驳垫付费用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部分转账来源于其父个人赠与,非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存在少量赠与款,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其应享有50%权益。一审未审查款项来源,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错误。
银川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乙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马某某,损害李某甲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一审认定部分转账存在工作事务缘由有事实依据,鉴于李某甲与李某乙已离婚,丧失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基础,不宜全额返还,一审酌定返还25万元并无不当。李某甲存在扩大损失情形,其资金占用损失诉求不予支持;李某乙关于款项来源于父亲赠与、李某甲存在过错应减少返还款项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2月15日,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