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宁波小洛熙事件最近在网上被广泛热议,今天看新闻又涉及尸检报告,要求卫健委解释小洛熙尸检报告:
11月,宁波邓女士“小洛熙妈妈”在社交平台发帖称,其女儿五月龄大,被诊断为心脏“房间隔缺失”,经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检查后决定手术。据其上传的病历,11月14日,患儿在全麻下进行手术,病情评估为病危,有合并症。“术前沟通手术时间2个半到3个小时,实际手术长达7小时10分钟,进手术室9个小时。”女婴经过数小时手术后,当晚不幸去世。
12月14日,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调查通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等问题,并公布了对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刀医生等人的处分决定。
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后,并未平息网上的愤怒。
2月19日晚,@许洛熙妈妈发布法医刘良团队提供的小洛熙尸检报告,小洛熙的死因与医疗行为直接相关。尸检报告随即引发公众质疑:小洛熙所患病症能否自愈?该病症是否必须立即手术?为什么手术会出现如此严重的技术失误?
我看这个新闻本身很乱很糟。“尸检报告随即引发公众质疑”,问题是此前官方已经通报,“确认医疗团队存在手术风险评估不足、操作过失、突发情况未及时告知、术后监护处置有缺陷等问题”,官方没有回避和遮掩前因啊。如果该医疗活动没有问题,没有不正当行为,就不存在对相关人员处分的结论了。
我现在纳闷的是,新闻所称“引发公众质疑”的东西到底是什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主任医师占世坤对此事件表示:此事在业界引起很大震动,对这么多的领导、主任进行处罚,这个力度是比较少见的,说明这个事件比较严重。5月龄的小洛熙身患静脉窦型房间隔缺损,主刀医生是否充分考虑到了手术时机的问题?是不是可以等到2岁-3岁再进行手术?是不是病情严重到立即进行手术?手术前是否进行了多学科会诊?另外,非常疑难的(病情),是不是可以暂缓手术?或者请上级的专家会诊。从卫健委的通报中可以看到,主刀医生对手术风险意识不足,防范不够。作为患者家属,碰到这类疾病的话,要多看几家医院来综合考虑。
占主任最终提及卫健委的通报:“从卫健委的通报中可以看到,主刀医生对手术风险意识不足,防范不够。作为患者家属,碰到这类疾病的话,要多看几家医院来综合考虑。”从占主任的语气中,他对卫健委的通报并未明确否定。新闻号称“引发公众质疑”,到底去质疑什么?
说小洛熙事件必须说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医务人员,包括在医疗机构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
医疗事故罪两个关键词: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后果。具体来说,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
1、擅离职守: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使患者无法及时得到诊治。
2、拒绝急救: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例如推诿或延误抢救。
3、违规操作: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如用药、手术部位核对失误)、诊疗护理常规或技术规范(如手术中违反无菌操作)。
4、使用不合格物品: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或使用过期、变质的产品。
5、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新的医疗方法或药物试验,对患者造成损害。
6、其他严重失职: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执行上级医嘱等行为。
除“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外,还必须是行为造成以下结果之一才构成医疗事故犯罪:
1、就诊人死亡;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例如造成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或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后果。
小洛熙事件造成受害人死亡,这是确凿无疑的事实;但造成受害人死亡并不见得就是医疗事故罪,因为医疗事故罪还得具备前述“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果存在不负责任,但未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在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会从行为与后果的关联性上考量:
法院会结合病历资料、医疗操作记录、专家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医务人员行为是否违反规范,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例如:若医生因擅离职守导致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机而死亡,可能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若护士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导致患者用错药并引发严重过敏反应,可能构成严重不负责任。
法院从主观过失上考量:
法院审查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若医生明知患者对某药物过敏仍盲目使用,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若医生因疏忽未核对患者病史导致用药错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以上可见,不是说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了就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此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严重后果和严重不负责任存在因果关系,才成立医疗事故罪。
小洛熙事件就目前情况看,严重后果已经造成,但医疗人员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现在还未有权威认定。少安毋躁。
诊疗活动造成患者严重后果,除医疗事故罪外,还涉嫌另一个罪名——故意伤害罪,这个罪名通常是针对恶医,而非庸医,著名恶医刘翔峰就是典型:
刘翔峰在担任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副主任医师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他人夸大患者病情、虚构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导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洛熙事件是否存在主刀医师等人员“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情况,笔者不得而知。如经有关部门调查,存在此类情况,那就不是“评估不足、操作过失”的问题了,而是涉及比医疗事故罪罪更严重的罪名——故意伤害罪。
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网上一些不知真相的网民或故意装傻带节奏的网民对小洛熙事件倒果为因,编排些似是而非、空穴来风的原因或者背景,那就很不厚道了。本律慈悲:编造谣言或者故意传播谣言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医患关系,不能再撕裂了,也经不起撕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