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9日,家住山西太原市的陈女士在某连锁餐饮店下单外卖,收到的花生芝麻调味酱标注的生产日期却是6月15日。
▲陈女士购买到“6天后生产”的调味酱
陈女士选择对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门店进行投诉,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商家的行为作出“免罚决定”,此事引发多家媒体报道关注。
今年12月10日,小店区市监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该事件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非免罚,具体处罚结果可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日前,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该处罚决定:因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事门店所属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0000元。
对此处罚,餐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暂不回应。
订外卖买到“未来的”调味酱
餐饮公司回应:系员工失误
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6月9号中午,其在某连锁餐饮店(亲贤北街店)下单了一份外卖,总计花费24.4元。
收到外卖后,陈女士发现外卖里包含的“花生芝麻调味酱”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5日17时05分”,出现了匪夷所思的“穿越”情况,而且穿越了6天。
陈女士觉得,商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可能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于6月9日下午5点左右通过太原市12345平台进行投诉,希望相关部门核实该问题并进行处理。
对于此事件,该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生产日期是员工在分装的时候误操作打错了,原包装的日期是6月9号,不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
这名工作人员表示,后期会从机制上去改进优化,比如更新打印生产日期的设备系统,在打印日期时直接弹出当天的日期,从而避免输错的问题。
媒体报道称市监部门曾免罚
陈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6月12日,其收到了小店区市监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电话回复,称该情况属于“标签瑕疵”对商家免予处罚,同时提供了通话录音证实。
当天下午,陈女士前往营盘市监所索要免罚依据,其工作人员给出的依据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和《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属于免罚清单之内”。
陈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提供其索要依据时工作人员给予答复的视频予以证实其说法。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此事件由多家媒体进行过报道,均提到“免罚”。据央广网报道,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杨所长表示,初步判断管理所工作人员此前做出的“免罚”处理,存在适用法条错误的情况。
采访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针对市监部门的免罚行为,陈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陈女士称,因为营盘市监所系小店区市监局下属单位,不是适格主体,其选择将小店区市监局诉至晋源区法院,法院已经受理。
陈女士在诉状中表示,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免罚决定违法。
此前,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案件向晋源区法院采访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其工作人员未接受采访。
最新查询:商家被处罚1万元
今年12月10日,小店区市监局营盘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该事件已经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并非免罚,具体处罚结果可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作出的并非免罚决定,我们对于案件办理进展的每一步都告诉过陈女士,我们11月26日已经下过处罚决定了,具体内容不方便告诉,可在12月10日之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了该处罚决定,其主要认定的违法事实为:当事人将预包装的花生芝麻调味酱加水稀释进行分装,加贴分装标签标注“早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元,罚款10000元。
▲公示的处罚决定
对此处罚,该餐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暂不回应。
针对此处罚,陈女士对红星新闻记者再次称,其并不认可,已申请了行政复议。陈女士在复议中认为,商家标注未来生产日期的行为,绝非简单的“标签瑕疵”,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底线。经央广网报道,该商家售出问题产品十份,此行为直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该条款设定的行政处罚起点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