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挂:一文搞懂“假飞入境澳门”为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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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09: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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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导 读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 “假飞入境澳门” 的行为模式,在内地与港澳出入境管理的模糊地带悄然兴起,甚至已经形成了完善的服务产业链。但自今年八、九月份以来,多地司法机关对此展开了严厉打击。不少当事人因此被以 “偷越国(边)境罪” 立案侦查甚至判刑。然而,从专业辩护的视角审视,这一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性争议,实质上并不符合我国刑法中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本文将用清晰的逻辑与通俗的语言,为你完善拆解“假飞”的运作模式,并系统论证其为何不构成犯罪。

01

什么是“假飞入境澳门”?

简单来说,“假飞”是内地居民为规避赴澳门签注的“防沉迷”次数限制,而摸索出的一条“流程上合法合规但打擦边球”的迂回入境路径。

根据目前相关政策规定,内地居民赴澳门旅游一般都需持有:

① 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② 赴澳门个人旅游签注

但后者的办理,除珠海市户籍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户籍居民/持有居住证者外,其他地区居民均要受严格的次数和间隔期限限制,一般间隔2-3个月才能办理一次。与之相比,赴香港签注则实行"次数用完即补"的灵活机制,持证人可在当前签注到期或次数用尽后,随时申请补办新的签注,无年度申请次数限制。

因此,不少具有频繁赴澳需求的朋友们逐渐发现:如果赴澳签注次数用尽或暂时无法办理,则可以办理香港签注在港珠澳大桥口岸刷港签出闸口,但不前往香港,而是转道澳门口岸,携带护照和澳门机场飞往第三方国家/地区的有效机票以过境方式进入澳门。

一个典型的“假飞”操作流程如下:

● 第一步:办理香港旅游签注(G签/L签)

行为人利用其所在城市(如多数省会及沿海城市)居民可自由办理赴港个人旅游签注的政策,合法取得证件。这里没有伪造材料,没有虚构身份,一切手续完全合法。

第二步:经珠海口岸“前往香港”

行为人从港珠澳大桥珠海口岸的“香港”出境通道,刷港澳通行证和香港签注,通过内地边检。至此,其行为完全是一个合法的、前往香港的出境动作。

第三步:在港珠澳大桥上“转道”

通过珠海边检后,车辆并未驶向香港,而是利用港珠澳大桥珠海段与澳门口岸连接路之间的物理设计与管理漏洞,直接掉头或转入前往澳门口岸的方向。此时,行为人尚未进入香港或澳门,仍处于中国内地管辖的港珠澳大桥主体桥段。

第四步:凭中国护照“过境”澳门

到达澳门口岸后,行为人出示中国护照和一张预先购买的、从澳门国际机场飞往第三国(如泰国、马来西亚)的机票行程单,依据澳门《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许可的法律制度》中关于 “法定豁免签证过境” 的规定,合法取得最多7天的逗留许可,进入澳门。

第五步:“假飞”完成,原路返回

进入澳门后,行为人并不实际搭乘航班飞往第三国,而是在澳门逗留后,经珠海口岸返回内地。

纵观整个过程,行为人没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没有逃避或强行冲闯边检,每一步都利用了现行有效的法律政策或管理流程中的许可与漏洞。

咳 咳

然而,这一“漏洞”自今年夏季起开始收紧了!多地公安联合出入境管理局调取近年来异常的出入境记录,开展专项查处,一时间人心惶惶。我们已接到来自全国多地的相关咨询与委托,不少曾操作过“假飞”甚至真实经澳门过境的旅客,也开始担忧自身是否无意中触及法律责任。

更令人困惑的是,各地执法尺度不一,甚至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类似的案情在部分地区会被视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例如在山西等地已经有了实刑判决;而在部分地区可能仅作行政违法处理;还有很多人安然无恙,至今没有收到任何警示。这种“同行为不同罚”的局面,其实本身就反映出此类行为在司法认定上的巨大争议与规范缺失。

02

为什么说“假飞”不构成犯罪?

刑事定罪这件事,讲究一个“名正言顺”。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将“假飞”行为认定为偷越国(边)境罪,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多个层面都难以自圆其说。

先看法律规定:

根据该条要求,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件: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有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而后两点在《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和第五条都分别有具体规定:

所以,大家也会发现,“假飞入境澳门”是否构罪的争议点其实不在于是否飞往第三国,而是利用港签去澳门的行为很容易被套用在偷越国(边)境罪中。经过实践中的多次激烈交锋,“构罪派”所持的核心观点目前可以浓缩如下:

第一,以去香港旅游的名义办理香港签注,但真实目的是借此去澳门,这就是虚假事由

第二,刷了港签没去香港而是转头去了澳门,符合《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四项“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也即具有了相应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第三,如果还多去几次或者和朋友们一起去的,那就“情节严重”了,齐活,定罪!

这个推导乍一看似乎环环相扣,形式上没啥毛病。但如果深入了解“假飞入境澳门”的整个行为模式及相关规定的内涵意义,就会发现两者完全是螃蟹绑青蛙,硬凑对儿。

反驳点1.

行为实质:没有“偷越”,而是“合规通过”

“偷越”的核心在于违反相关规定,逃避国家的检查和监督,秘密或强行越过国(边)境线。而“假飞”行为人全程在对外开放的正规口岸,接受边防检查后通过。无论是刷香港签注出珠海边检,还是用护照进澳门口岸,都是向边检官员出示真实、有效的证件,并获得许可后才通行。这本质上是一种 “合规的、被许可的通过”,与“偷越”的隐秘性、非法性本质区别。

刑法所惩治的,是“绕开关口”或“骗过检查”的非法越境。而“假飞”者是“通过检查”,只是其最终目的地与最初申报的签注目的地不符。这本质是一种行程变更或路径的自由选择,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偷越”。类似情形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例如购买火车票时,若前往中途站的车票售罄,旅客常会购买更远站点的车票,并提前在中途站下车。这也是一种未按票面全程乘坐的行为,但铁路系统通常将其视为一种合理的行程安排自由。同理,在出入境管理场景中,既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将目的地变更规定为犯罪,就不能仅凭行程不一致便将其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

反驳点2.

核心争议:不存在“以虚假事由骗取证件”的行为

这是当前司法机关最主要的入罪逻辑,也是最拧巴的地方。认为行为人办理香港签注时“不想去香港”,并最终利用该签注去了澳门,就是《司法解释》第六条第四项所讲的“以虚假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这一观点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

什么是“虚假事由”?让我们对比一下。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事由”,通常指为满足特定签注的严格实质审查条件主动编造的理由。例如:虚构劳务合同办理务工签注、伪造邀请函办理商务签注、假冒留学录取办理留学签注等。《刑法》第319条骗取出入境证件罪中也是类似的表述:“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

而香港个人旅游签注有“事由审查”吗?没有。对于开放个人游城市的居民,办理香港旅游签注是一项近乎自动化的行政确认程序。办过个人旅游签注的老铁们都知道,只需持有有效的港澳通行证,无需提交任何行程证明、酒店订单或说明旅游目的,动动小手,身份核验后选择“个人旅游签注-香港”就可以了,我八十岁的奶奶来了不用戴老花镜都能办出来。审批系统其实只做身份和资质的形式核对。法律并未将“必须实际前往”作为签发该签注的实质性条件。这个签注,更像是一张“可以前往香港”的资格许可,而不是一张“必须前往香港”的强制命令。

如果说因为我想去澳门却在机器上办了香港的签注就是骗取的,那岂不是只要我在点击屏幕时心中默念“香港香港我要去香港……”就不算骗了?你让那些费尽心思、千辛万苦、又花钱又托人终于办到假证或者骗过审查的人情何以堪!!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行为人“不去香港”的内心想法,是一种主观状态的隐瞒,而非对客观申请材料的伪造或对审查要件的欺骗(况且根本没有对这一点进行审查)。刑法不应惩罚一种未外化为欺骗客观审查行为的“内心不纯”。这就好比,我申请了一张健身年卡,但办完后不去器械区健身反而专门去人家浴室洗澡,健身房也不能指控我是“诈骗会员资格”吧。

说到这里,一个更荒诞的悖论出现了:

如果“不去香港”就是犯罪,那是不是意味着:如果我站在香港口岸前,转头直接去澳门,那就构成犯罪,如果我往前跨一步进入香港再去澳门就不构成犯罪了?什么时候刑法都能如此儿戏了??

反驳点3.

因果关系:澳门开的门,为啥让香港签注背锅?

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与结果之间要存在相当性的因果关系。“假飞”的行为人能进入澳门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澳门法律的过境免签政策(护照+机票),而非其持有的香港旅游签注。香港签注的作用仅仅是帮助其通过珠海口岸的内地边检,从而得以抵达可以适用澳门过境政策的澳门口岸。这是一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非“实现越境”的实行行为。

因此,这中间的因果关系,已被澳门法律的独立适用这一强有力的介入因素给“拦腰截断”了。不能因为港签是旅程的第一张车票,就把最终进入澳门的所有“功劳”(或者说“罪过”)都算在它头上。这就好比诸葛亮空城退敌十五万,你说多亏丞相今天弦没断;张飞喝退百万兵,你说幸亏将军早上吃了两瓣蒜。真正导致“入境澳门”这一结果发生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独立立法与执法行为(给予过境许可)。将内地签注的获取与此结果强行关联,混淆了不同法域的法律责任。

反驳点4.

社会危害性:未实质侵害边境管理核心法益

偷越国(边)境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核心是防止未经审查、不受控制的人员跨境流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假飞”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护照、通行证)在珠海和澳门两边口岸都经过了两次真实的、有效的边检查验,全程处于国家出入境管理系统的监控和记录之下。其跨境流动是透明的、可追溯的。其规避的仅仅是内地单方面设定的、针对澳门签注的“次数限制”这一行政管控措施,属于对内部管理性规定的规避,而非对国家安全性的边境管控本身的冲击。两者的危害性层级完全不同。

03

结语:是制度漏洞,还是刑事犯罪?

最后,在结束今天的讨论前,我们还要郑重澄清一个常见的误区:“既然在澳门不算犯罪,在内地也不该是犯罪,那是不是意味着可以继续这样操作?”

答:当然不是!这里存在一个重要的法律责任阶梯需要辨明:

● 在澳门,该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很可能导致缩短下次逗留期、一定期限内被拒绝入境等后果。这是来自特区法律的第一重约束。

● 在内地,该行为完全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这是来自国家法律的第二重约束。

问题的核心在于:我们坚决主张“行政违法 ≠ 刑事犯罪”。一方面,不能用刑罚手段来解决本应由行政处罚调整的问题,这是现代法治“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不构成刑事犯罪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所以大家也必须要意识到其中的法律风险,加以防范。

“假飞入境澳门”现象,本质上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两地法律政策存在差异、口岸物理衔接存在漏洞、而部分居民又有频繁跨境需求这一多重背景下,催生出的制度规避行为。

从辩护律师的角度看,将其定性为刑事犯罪,是将行政监管无力解决的问题,转嫁为公民的刑事风险,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有效的治理之道,应当在于:

第一,堵塞管理漏洞(如优化港珠澳大桥通道设计);

第二,推动制度协同(内地与澳门就居民流动管理加强沟通);

第三,明确司法标准(统一各地裁判尺度,防止选择性执法)。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应审慎地解释和适用法律,防止刑罚的边界被无限扩大。在“假飞”问题上,刑罚的枪口,或许抬高一厘米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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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宇新 | 实习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法学与心理学复合专业背景。在校期间荣获多项奖学金及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曾于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及多家知名律所实习工作,兼具民商事及刑事辩护多元实务经验。2025年加入厚启刑辩团队,专攻跨学科领域、刑民交叉等各类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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