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由“武汉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热议。
对此,不少网友提出疑问:“仅凭一纸通知,真能修复夫妻感情吗?”“这样的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并非个例。
2020年4月,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过阆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其中提到法院给予双方的离婚修复期限为六个月,修复期限内,原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修复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2022年,宁夏海原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发出了一份《情感修复期通知书》,给予双方6个月的感情修复期,告知双方冷静思考,相互理解包容,珍惜情感,挽救婚姻。
2025年9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法官向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送达了为他们“量身定制”的《婚姻关系修复建议书》。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发文表示,“通知书”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更加理性、冷静地对待家庭矛盾,进一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感情修复期的设置,实际上是给夫妻双方一个情感缓冲期,引导他们珍惜感情和亲情,珍惜身边人,不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形,修复期终止。
通知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总裁、高级权益合伙人陈燕红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 并非单一效力属性的文书。
对于通知书中“从本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我院不予受理” 的内容,其对应了《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限制规则,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这一安排是法院基于诉讼程序规范作出的合法决定,当事人需遵守该程序层面的限制。
而通知书中“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边界” 等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包容理解的内容,则更多属于劝导性、引导性表述,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本质是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在处理家事纠纷时体现的司法的善意引导,旨在促进夫妻关系的良性修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若夫妻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此类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不会出具此类修复通知书,而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此外,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强调,通知书和“离婚冷静期”有所区别。离婚冷静期适用于协议离婚,法定的30天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而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则适用于诉讼离婚中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属于法院的自由裁量举措。
综合潇湘晨报、大河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