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只是去上个工,怎么就没了……”今年夏天,外来务工人员孙某某在某工地作业时猝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孙某某家属从老家赶来,与涉事劳务公司就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陷入激烈对峙,矛盾逐渐升级。街道安监部门获悉后第一时间介入,引导孙某某家属、劳务公司负责人前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工地突发不幸,家属与公司协商陷入僵局
今年4月,外来务工的孙某某与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铝膜作业队木工。7月18日15时许,正在作业的孙某某突然倒地,工地管理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将其紧急送医抢救。经过两个多小时全力救治,孙某某于当日17时42分死亡,公安出具猝死死亡证明。
孙某某的妻子、父亲及其兄长等亲属连夜从老家赶赴深圳,认为孙某某是在工作期间死亡,劳务公司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提出高额赔偿。
双方初步协商时因在赔偿金额、责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陷入僵局。悲愤之下,部分亲属产生围堵工地大门、高声哭闹等过激行为,导致工地施工中断,生产秩序受到影响,矛盾进一步升级。
聚焦事实与法理,依法析责促和解
莲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调解程序,安排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化解该起纠纷。调解员意识到双方情绪对立,若直接面对面调解可能适得其反,于是决定先采取“背靠背”方式,与家属和劳务公司进行单独沟通。
在与孙某某家属沟通时,调解员安抚其情绪并倾听诉求。对接劳务公司时,调解员通过查阅劳动合同,核实劳动关系、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确认孙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情形。
调查核实后,调解员组织孙某某家属、劳务公司负责人面对面调解,并解读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孙某某抢救时长仅3小时,符合视同工伤认定条件。
针对劳务公司未为孙某某缴纳社保的情况,调解员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明确劳务公司应承担责任,劳务公司负责人表示认可责任划分。
调解员向孙某某家属详细说明工亡赔偿标准,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调解员通过条例解读,引导孙某某家属依法提出赔偿诉求。孙某某家属情绪逐步平复,同意按法律规定协商赔偿事宜。
随后,调解员委托专业律师测算案件的赔偿数额,涵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并反复协调,细化赔偿方案与支付方式,最终促成孙某某家属与劳务公司负责人达成一致。
双方约定,劳务公司分别向孙某某妻子、女儿和孙某某的父母、儿子支付赔偿金,两方所获的赔偿金额相同。赔偿款分两期支付,协议签订当日支付首期款项,待孙某某遗体火化后,付清剩余款项。
协议签订后,调解员持续跟进赔偿款支付进度,经电话回访确认,劳务公司已按照约定付清全部赔偿款。至此,该起纠纷圆满化解。
文/图:司新宣、罗湖区司法局
通讯员:林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