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宇霆
如果错误转账给他人一笔钱款,还能不能顺利要回来?
媒体报道,去年12月26日,浙江宁波的李女士为帮助朋友杜女士还款305万元,按对方要求将其中240万元转给双方的共同朋友作为中转。但由于李女士在转账时同时在打电话,分了神,结果误将钱转给了另一名同名不同姓、曾经认识的人。
无奈之下,李女士起诉了实际收款方。今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收款方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240万元。但李女士发现,错转进去的240万元,其中约有87.4万元,在今年2月份已被鄞州法院为清偿另案债务,先行执行依法划扣,剩余款项仍处于冻结状态。
李女士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返还属于自己的款项。但法院经审查后,于上个月依法裁定驳回异议。目前,李女士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应当说,法院驳回李女士的返还诉求,也不是没有依据。从法律上讲,收款方平白无故得人“巨款”,的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但对于债权的受偿顺序,有一套法定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执行,清偿顺序通常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先后确定。简而言之,就是“谁先申请查封、谁先受偿”,“谁先申请冻结、谁先受益”,等等。
从报道的情况看,早在2024年5月,拥有700余万债权的徽商银行就申请了财产保全,并且得到了法院支持。相比起来,李女士2024年12月才实施了向他人银行账户的转账行为,起诉维权在后面。
故而,在执行的顺序上,包括徽商银行等债权人在内,要优于“走错了道”的李女士。再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并没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李女士虽然打赢了第一场官司,确定了自己的合法权属,却并不能因为所有权的确定,就能顺利一次性拿回自己的钱款。
误转钱给老赖,这样极小概率的事件,等于是掉进了法律的缝隙。虽然法院支持她要回钱财,可问题在于,已经被“依法”划走的钱,又很难找到明确条文去追回来。
平心而论,出现这一结果,并不太符合人们的常识。在很多人看来,欠账还钱天经地义,掉在地上的钱,谁拿了都得还给失主,错误转账给他人,别人拿了也得把钱还回来。
但这仅是“一对一”的简单情况,如果是一笔财产、多个权利主体,势必就有一个清偿排序的问题,毕竟“僧多粥少”。至于错误转账,为何不能像办理其他银行业务那样,一切程序从简处理,则是因为,事到如今,已经不是业务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
能否解决李女士的难题,其实法律上也有路子。根据2025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
如何才能排除强制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当误转钱款进入被冻结账户,但满足钱款尚未被实际支配、或未与其他财产混合等条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此前,某企业有类似误转情况,将15万元错转至被冻结账户,法院认定“无真实交易意思”且“资金特定化”,判决支持排除执行,返还相应钱款。
从本案的情况看,李女士的错误转账,也属于“资金特定化”的情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未尝没有胜诉的机会。但她误转的240万中,约有87.4万元已被法院划扣,这属不属于“相关钱款未被支取”的情形,理论上存在争议,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即便法院划扣不属于支取情形,面对这种木已成舟的状况,李女士也不容易打赢官司,一次性要回完整的240万。
银行转账来不得一点马虎。从个人层面讲,公民的金融操作,其实也是法律行为,在互联网的时代,涉及大额钱款交易流通,尤其需要“长个心眼”,毕竟货币的天然属性是“占有即所有”,不像房屋等不动产,有登记等程序明确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货币的规则是“谁手里有,就是谁的”,一旦误转,免不了要走法律程序确权。从银行层面讲,有必要完善程序,设置纠错环节,避免出现误转问题。
对于此类明显错误转入、且转账人主张返还的款项,虽然司法实践不乏要回钱的成功案例,但相关规定仍比较抽象,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理解,导致维权结果不确定。有必要修订相关规则,明晰排除强制执行的情形,将转错的钱与债务人原有财产区别开来,给无辜转账人更有力的保护,更好体现公平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