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 吴梦真)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处获悉,四川成都27岁女子家门口被害案一审第二次开庭,将于12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次开庭是在11月20日,庭审从当天上午9点30分持续至当晚8点左右,随后法庭宣布休庭,被害人母亲王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休庭原因为被告人梁某某在法庭上突然解除了自己的辩护律师委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日发布该案一审延期开庭审理公告,称梁某某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
起诉书显示,2024年6月9日,梁某某携带刀具到成都市郫都区一小区,无故敲门滋扰到被害人王某某的住所。王某某通过母亲王女士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
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10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见状上前制止无果,王某某随之受伤倒地。保安拨打120、110电话报警后,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起诉书提到,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事发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她在该小区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部分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后,她拒不配合调查,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她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
经鉴定,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王女士称梁某某在庭审时否认了自己有精神疾病,并要求辩护律师以正当防卫来辩护。“没有认罪悔罪的态度。”王女士表示,自己也不接受梁某某的精神鉴定结果,代理律师阅卷后得知,梁某某在行凶前并没有精神疾病就诊史。
事发后,她还收到了梁某某父母给她的致歉信。信里写道:“从事发到现在,我们一直想向你道歉,当时事发太突然,你失去了女儿的生命,我们失去了女儿的自由。”
编辑 彭冲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