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港威缤纷汇商业中心使用权,起诉解除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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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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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辑自“金融法律实务评论”微信公众号:touzifalv,涉及文章内容交流或咨询请关注公众号)

原告邓某于2022年7月24日与两被告港某公司、嘉某公司分别签订系列合同,购买位于佛山市某区南庄镇“港威滨纷汇商业中心”(亦称“港威缤纷汇商业中心”) X座某号物业的使用权及相关服务。原告已支付款项共计194583元,但该项目自约定交付日2024年1月1日起一直处于停工烂尾状态,被告未交付物业且无法联系。

具体的约定及费用支付方面,原告与港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还款协议书》,约定使用权转让20年,并附有无偿延期条款,总价款124080元。同日,原告与嘉某公司签订《委托装修合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综合运营推广服务协议》,约定装修、运营推广等服务,对应费用共计80000元。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后因项目烂尾、被告失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抗辩方面,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认定《租赁合同》中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但未超过部分有效。虽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尚未完全成就,但因被告港某公司未按期交付物业、项目长期停工且无复工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法院确认以起诉状送达之日2024年7月15日为合同解除日,相关附属协议一并解除。

关于款项返还,法院认定《委托装修合同》中的装修费实为租赁费的一部分,属“双合同”拆分租金,故港某公司应返还租赁费114583元及装修费40000元,嘉某公司对装修费承担连带责任。运营推广服务费因有具体服务约定,不视为租金组成部分,应由嘉某公司单独返还。

违约金方面,法院支持港某公司按已收租赁费与装修费之和的10%支付违约金15458.30元,不再支持利息损失;嘉某公司则应返还运营推广服务费4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6日起的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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