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十五五”规划建议都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刑会),深刻分析了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司法理念、主要任务,对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刑事审判工作作出全面部署。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和《意见》,推动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谈”专栏,选登八刑会上受表扬的刑事审判工作突出集体和个人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以理性思维揭开电诈犯罪的“面纱”
白会东
整理完一起帮信案件的判决书,窗外已是灯火阑珊。望着沉沉的夜色,这些年来办理形形色色电诈案件的日日夜夜,不禁浮现眼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数量持续高位运行,这类案件的治罪与治理,已成为我们刑事法官必须直面的一道现实考题。翻开多年办案笔记,一个个挑灯夜战的身影依然清晰——那是在证据迷宫中抽丝剥茧的坚守,更是在情与法的交织中追寻平衡的求索。
在426本卷宗里“抽丝剥茧”。记得刚接手黄某某等16人“电影众筹”诈骗案时,面对堆满半个会议室的426册卷宗,确实感到了压力。被告人始终坚持这是“商业创新”,而证据中确实也掺杂着真实的电影投资项目。罪与非罪,界限究竟在哪里?
那段时间,我和审判团队开启了“海底捞针”式的工作模式。5TB的聊天记录需要逐层梳理,12个APP的资金流水需交叉比对,3000多份证人证言得反复核实。为了厘清脉络,我们绘制了一张又一张关系图与资金流向表,终于从海量数据中梳理出一条清晰的犯罪链条——从技术开发、话务引流到资金通道搭建,最后以少量真实投资为幌,掩盖巨额诈骗资金的转移实质。
宣判后,有位年轻法官问我:“如何在如此庞杂的证据中始终保持思路清晰?”我的答案是:用最“笨”的办法,下最深的功夫。当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送达时,我更加确信——正义,往往就藏在这日复一日、不厌其烦的梳理与求证之中。
在情与法之间“精准度量”。去年审理的严某跨境电诈案,至今仍引发我诸多思考。严某在最后陈述时几度哽咽,讲述被原单位辞退后养家糊口的艰难,声称自己是被诱骗出境、被迫参与犯罪。但证据显示,他不仅主动筹资数万元偷越国境,还在电诈园区担任小组长,严格管理团队并获取高额提成。
合议时,我们充分考量其个人处境,但更注意到有预谋地偷越国境、在犯罪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情节均表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最终,依法予以严惩。
然而,“严”不等于“一刀切”。在另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因求职心切,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获利甚微且真诚认罪悔罪。考虑到其认知能力有限、参与程度较浅,我们依法适用缓刑。最近回访得知,他已在新的岗位上踏实工作。这样的案例让我坚信,宽严相济的生命力在于精准——既要严惩组织者与骨干成员,也要给予边缘参与者回归正途的机会。
在实践与研究中“寻求共识”。作为新型犯罪,电诈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面临法律适用的困惑。同样的帮助行为,有的地方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尺度也不尽统一。这些困惑,推动我开始了对电诈案件的实证研究。
翻阅218份裁判文书的过程,仿佛在与全国各地的同行进行一场深度对话。研究发现,当前主要存在三大困境:一是传统犯罪构成要件难以全面评价网络空间中的危害行为;二是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模糊,导致共犯、帮信、掩隐等罪名界限不清;三是对帮助行为的作用缺乏精细化评价,易导致量刑失衡。
我带领审判团队,以《社会治理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背景下电信网络犯罪司法治理研究》为课题,尝试提出若干解决路径,通过“实质解释”使传统犯罪构成要件适应网络时代特征;构建阶梯式推定规则,结合行为人认知能力、获利情况等类型化要素认定主观明知;建立“核心帮助”与“边缘帮助”的二元裁判规则。这些从审判一线凝练出的思考,在与其他法官交流时获得不少认同,也让我深感实务研究对统一裁判尺度、凝聚司法共识的重要意义。
合上卷宗,窗外已是繁星点点。于我而言,每个案件都是一次全新的出发,既有查明真相后的欣慰,也有量刑权衡时的慎重。电诈犯罪的治理任重道远,但每当看到严重犯罪分子被依法惩处,被挽救的未成年人、年轻人重返社会,看到新的裁判规则逐渐成型,便更加坚定脚下的路。公正是我们永恒的追求,而每一个案件的公正裁判,都是对法治信仰最坚定的守护。
(作者系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新媒体编辑: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