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12月11日),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刑事公诉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因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含剧毒氟乙酸钠的诱饵,导致9只宠物犬、2只流浪猫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华当庭提出上诉。
据悉,该案于2023年10月26日开庭审理,先后历经九次延审。为何本案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四年刑期的量刑依据是什么?九次延审背后折射出哪些法律难题?带着这些疑问,新民晚报记者采访了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若翰。
为何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为何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而非普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这正是此案的核心意义所在。王若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核心是“危害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投放毒害性物质,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具体而言,本案定罪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其一,投放地点具有公共属性。案发小区公共区域是业主、儿童及宠物日常活动的场所,并非针对特定对象的私人空间,在此投毒客观上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其二,毒物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本案中使用的氟乙酸钠属于剧毒物质,危害性远超一般意义上的财物毁损,即便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该行为也已对公共安全形成实质危险。
“若仅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难以全面评价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危害。”王若翰补充道。
为什么判了四年?
对于四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王若翰表示,该量刑在法定幅度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华使用的氟乙酸钠是国家明令禁用的剧毒物质,人口服中毒死亡率极高,宠物嗅闻、舔到就可能死亡,且投毒区域紧邻儿童活动区,对儿童的潜在危险极大。
案发后,张某华虽承认投毒行为,但否认其行为与宠物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既未取得受害宠物主人的谅解,也无主动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
对比全国类似案例,黑龙江曾有同类案件被告人赔偿后获刑3年7个月,大连相关案件被告人因取得谅解被判处缓刑,本案四年刑期与案件情节的匹配度相符。
宠物保护的法律困境
该案从2023年10月首次开庭到一审宣判,历经九次延审,背后折射出我国宠物保护领域的多重法律空白。王若翰分析,延期的核心原因包括三大难点:一是证据链固定困难,需通过尸检明确毒物与宠物死亡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最终通过5只死亡宠物犬体内均检出氟乙酸钠成分,才锁定两者关联;二是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作为北京首例此类刑事公诉案,法院需审慎权衡罪名定性与社会效应;三是宠物价值评估体系缺失,司法鉴定机构因“缺少评估参数”,无法对宠物作为伴侣动物的情感价值进行量化评估,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难以得到支持。
“现行法律将宠物视为‘财物’,但宠物作为伴侣动物的情感价值,难以通过普通财产评估方式体现。”王若翰坦言,这一矛盾在类似案件中普遍存在,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王若翰认为,本案作为北京首例宠物投毒刑事公诉案,判决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具有重要示范价值。本案打破了“宠物被毒死仅能通过民事途径索赔”的固有认知,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刑事追责的参考范本;同时,案件暴露的宠物价值评估、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将倒逼相关立法与司法解释完善,为宠物保护提供更坚实的法律支撑。
宠物遭遇疑似投毒维权指南
王若翰还提醒,日常生活中宠物遭遇疑似投毒事件时,主人务必保留宠物的呕吐物和排泄物,用于检测毒物种类,并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若毒物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个人持有的剧毒危险物质(如氟乙酸钠),且投放场所有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群中毒,行为人可能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或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宠物主人可提醒警方搜查行为人住所,以获取毒物储存量等关键证据;若毒物仅针对动物(如异烟肼:一种抗结核药物,对犬类具有极强毒性)且宠物价值较低,行为人若多次投毒(达到三次及以上),仍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此,每次事发后立即报警并锁定行为人至关重要,这不仅能累积刑事立案所需证据,也能震慑潜在惯犯,形成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新民晚报原创稿件
记者:赵菊玲
来源: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