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历时6年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诉讼接近终结。
12月11日,兴业银锡(000426)公告,公司针对与西藏鹏熙的股权转让协议争议诉讼已获得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决定不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
此诉讼源于2019年兴业银锡对铜都矿业的收购。
2018年7月11日晚,兴业银锡公告,公司拟出资2.94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49%的股权。
2019 年 1 月 24 日,兴业银锡与西藏鹏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兴业银锡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3.06亿元收购西藏鹏熙持有的铜都矿业51%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铜都矿业100%股权。
2019年10月,公司公告,公司收到昆明中院的应诉通知。
西藏鹏熙在起诉状中称:根据合同约定,西藏鹏熙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51%股权转让给被告,兴业银锡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首笔股权收购款 2000 万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2019年6月 30日前,应兴业银锡当支付股权收购款尾款28600万元。合同还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经多次发函催告,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
西藏鹏熙诉讼请求为:判令兴业银锡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并向原告支付股权收购款 30600万元;判令兴业银锡支付违约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0年5月,昆明中院一审判决:兴业银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藏鹏熙股权对价款 30600 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云南高院二审判决:撤销昆明中院一审判决;解除公司与西藏鹏熙于 2019年 1 月 24 日签订的《昆明市东川区铜都矿业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西藏鹏熙不服云南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 年 3 月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西藏鹏熙的再审申请。西藏鹏熙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云南检察院于2024 年3 月决定受理。
兴业银锡表示,云南检察院未支持西藏鹏熙的监督申请,本案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