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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运输毒品犯罪中,如何认定主观明知?
2019年4月底,被告人莫某接受“阿超”的雇请,同意帮“阿超”驾驶大货车给他人拉货。
2019年5月3日,莫某通过“阿超”派过来的一名男子在某停车场取得大货车钥匙、行驶证等,当日,莫某独自驾驶大货车离开某县,到某市某停车场停放。
同年5月10日14时许,莫某独自驾驶大货车空车离开某市,于次日到达某工业园区装货(空塑料筐),5月13日18时许,到达某公司内卸货,23时许莫某入住某商务酒店,5月15日9时许莫某退房,空车从某镇到某公司装废旧品,当日23时许到达某商贸城内卸货。
5月16日8时许,莫某空车从某市开往某明市,20时许到某明市某公司装一台鄂破机,后从某空港东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并沿某高速往某县方向行驶。
5月17日14时许,莫某驾驶的货车从某宝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行至某省道某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从大货车车厢前端夹层中提取到40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对毒品可疑物品进行称量,其中包装层数、材质、特征均一样的共有39包,净重共计39028.6克,包装不同的1包(内含两块方块状),净重共计701.4克。
经检验,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有39包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47.8%,1包(内含两块方块状)毒品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平均含量为71.7%和72.2%。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运输毒品案件中,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中的“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行为人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输物品,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从所运物品中查获毒品后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无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运输,依法以运输毒品罪论处。
本案在无证据证明受蒙骗的情况下,莫某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运输毒品,且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而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且与汽车交付人“阿超”分别用非本人名下手机卡联系,足以认定莫某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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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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