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晚,南都N视频记者看到,被害人的母亲王女士被搀扶着走出法院。王女士表姐介绍,案件仍未宣判,将择日再开庭,庭审期间,“被告人梁某某否认自己有精神病,还扬言要换律师,表现看起来又像患病”。起诉书显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事发前已多次滋扰小区居民,并有警方介入记录。
11月20日早上,被害人母亲在法庭外接受采访,手持女儿照片。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摄
起诉书显示,2024年6月9日,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吵,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后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开庭前,被害人的母亲王女士曾向南都记者表示,代理律师在阅卷后发现,被告人梁某某在行凶前没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诊病史,“只在事发后进行了精神鉴定”。王女士称,被告人曾在其家门口逗留许久,还询问隔壁301房间是否出租。从被告人的表现来看,她并不认可鉴定结果。
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倩雯向南都记者分析称,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一个由司法机关主导,医学专家提供专业意见的综合判断过程。
据介绍,参与主体主要有三方:司法机关既是主导者,又是最终裁决者,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并最终依法认定责任能力;精神病鉴定专家负责诊断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并对作案时的辨认、控制能力受损程度提供专业意见;辩护方可以收集证据,提出鉴定申请,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杨倩雯表示,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行凶时的精神状态。实际中,遵循“综合判断”原则,简单而言就是“用客观行为反推主观状态”。重点考察三方面,一是作案动机,是基于现实的仇怨或利益,还是源于荒诞的幻觉和妄想;二是作案过程,事前有无策划和准备,事中行为是否有条理、是否针对要害,事后有无毁灭证据、逃避侦查等行为;三是个人病史,是否有确诊的精神病史和长期治疗记录。
“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一份重要的证据,但不是唯一的。法官会把它和被告人作案前后的所有客观行为放在天平上,进行全面的法律评价。如果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显示出清晰的逻辑和周密的计划,那么即便他有精神病诊断,也完全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杨倩雯说道。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周敏萱 发自四川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