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冲刺的关键节点,突遭高额专利侵权诉讼“狙击”,这样的恶意阻挠行为终被司法亮剑。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诚信建设治理恶意诉讼工作纪实》和治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一起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中,最高法终审判决认定原告行为系为阻挠被告上市而发起的恶意诉讼,需赔偿损失并公开致歉,以此惩治“碰瓷式诉讼”。
这场诉讼的爆发时间颇具“针对性”。据法院审理查明,灵某公司在推进上市进程期间,突然收到金某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状。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侵害其“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索赔经济损失高达2300万元。
对拟上市企业而言,重大诉讼信息属于必须披露的事项,直接影响上市审核进程。受此诉讼影响,灵某公司不得不暂停上市工作,全力应对侵权纠纷。灵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其随即对金某公司提起反诉,指控对方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随着案件深入,金某公司的“维权”破绽逐渐显露。法院查明,金某公司在起诉前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的评价报告,而该报告初步结论明确为“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明知专利权利基础不稳定,金某公司却刻意隐匿该报告,未向法院主动提交。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金某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当维权范畴,构成恶意诉讼,遂作出前述判决。金某公司不服,以“诉讼具有合法依据”为由提起上诉。
最高法在二审中进一步明确了恶意诉讼的认定逻辑。法院指出,综合多项因素足以判定金某公司主观恶意明显:其一,涉案专利经评价不符合授权条件,权利基础不稳定;其二,刻意隐匿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违背诉讼诚信;其三,侵权与否的判断并不复杂,但其索赔2300万元明显畸高;其四,起诉时机恰在灵某公司上市审核的关键阶段,难谓巧合。
最高法院认为,金某公司无视自身权利基础不稳定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在比较容易判断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知晓被诉侵权产品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仍在灵某公司上市过程中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且提出显然无法获得支持但却能影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的赔偿数额,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专利侵权之诉并非正当维权,而是意在拖延灵某公司的上市进程、损害灵某公司权益,属于滥用权利,构成恶意诉讼,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治理“针对性恶意诉讼”提供了三重司法指引。最高法明确了“以时机看动机,以标的看目的”的认定方法,指出判断恶意诉讼需综合考量起诉时机、诉讼请求、利益失衡程度等多重因素,破解了“单一证据难定恶意”的实践难题。
在责任承担上,法院实现了“精准惩治”。针对金某公司“通过负面影响阻挠上市”的核心意图,除判决赔偿40万元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外,特别要求其在资本市场专业平台发布公开声明消除影响,直接遏制其恶意目的的实现。
更重要的是,该案清晰揭示了恶意诉讼“起诉即侵权”的本质。最高法指出,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自起诉时即已发生,被诉方为应对诉讼而支出的费用,均与起诉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诉人应全额赔偿。这一认定为被诉企业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震慑了“碰瓷式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