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1月12日下午,朱先生诉天津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向在校学生发放互联网贷款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朱先生要求对方退还自己在读研期间所借网贷的利息。最终,双方在庭审前达成和解。经过协商,双方最终就相关问题达成一致,银行方面向朱先生退还研究生在读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2186.53元,朱先生同意撤诉。
据朱先生介绍,他从2021年9月开始成为全日制研究生,当时因为生活需要,他接触了网贷,并陆续通过多个平台借款。2021年11月至2022年7月,他通过网络借贷平台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借款4次,金额总计18500元。
近期,朱先生在朋友的提醒下才得知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违规的,于是他多次与天津银行济南分行沟通退还在读研期间贷款产生的利息,但对方均以“无退息政策”“已签署非学生承诺”为由拒绝。沟通无果后,朱先生收集了借款合同、学籍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原银保监会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验,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放贷机构外包合作机构要加强获客筛选,不得采用虚假、引人误解或者诱导性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超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针对大学生群体精准营销,不得向放贷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通知》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完善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监督,确保风险可控。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