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带19名员工跳槽,公司起诉索赔3000万,法院:驳回,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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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04: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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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一起高管离职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据介绍,2023年,深耕储能电池领域的普某公司遭遇一场“釜底抽薪”,曾任公司总裁的黄某称身患疾病,递交了辞呈,而原研发总监胡某、原总裁商务助理马某,以及19名曾任职于普某公司的研发、工程、销售等岗位的员工也相继离职,加入经营范围与普某公司高度重合的绿某公司。普某公司随后展开调查,发现胡某离职前其办公电脑已存有筹备设立绿某公司的相关文件,且有黄某批注;同时查明黄某持有一份手写商业计划稿,标题中“Green V”与绿某公司名称类似,计划内容亦与绿某公司发展路径存在吻合。据此,普某公司诉至法院,指控黄某、胡某、马某在职期间合谋设立绿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违反高管忠实义务,同时指控四被告篡夺普某公司在湖北襄阳和河北承德的商业机会,恶意招揽员工入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要求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黄某辩称其未参与绿某公司经营,离职系健康原因及与董事会分歧;胡某、马某则否认其高管身份,主张离职后正当创业;绿某公司强调其从未谋取属于普某公司的商业机会,员工求职系个人职业选择,不存在恶意招徕。针对普某公司主张的篡夺商业机会,法院认为,商业机会的保护需以公司形成明确期待利益且公司在经济上有开发能力为前提。法院认定,襄阳项目属普某公司投入实质性努力的商业机会,黄某作为高管,不得谋取该机会。但该项目至今尚未完成招标程序,绿某公司并未实际取得该机会,故不构成篡夺。至于承德项目,因无明确名称与项目内容,故不符合法律意义上商业机会的认定标准。

针对19名员工集体入职绿某公司的情况,法院认为,员工在工作中积累的知识、经验与技能是个人劳动能力组成部分,上述员工均在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要求履行竞业限制的前提下正常离职,在未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其自由择业的权利应受保护,绿某公司招聘上述员工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普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来源: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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