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17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将于11月26日至28日在长沙举行。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了本次会议拟审议法规案主要情况。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62次主任会议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修订)、湖南省促进智能农机装备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等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
关于《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完善区域合作相关内容
《湖南省开放型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进一步压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职责,明确政府应当加强对开放型经济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举措的宣传、解读。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进一步明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增加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全省招商工作统筹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优化创新招商模式以及政府诚信履约等内容。
进一步完善区域合作相关内容,增加加强与京津冀、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沟通合作的内容,对深入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充分发挥“一带一部”区位优势予以规范。
进一步加强涉外法治保障,对加强涉外司法保障的相关内容予以细化,明确支持本省涉外法务区、自贸区法庭、国际商事巡回法庭等建设。
关于《湖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完善入规纳统程序
《湖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将名称修改为《湖南省统计条例(修订草案)》,以适应当前统计工作改革转型趋势,更好反映统计工作的多元职能。
进一步提升统计数据质量。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机构加强数据质量监管、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等职责和进一步夯实统计人员配备的内容。
进一步完善入规纳统程序,健全政府购买统计服务和统计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度。增加对政府统计购买服务监督管理的要求,明确统计代理委托方对中介机构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于行政处罚设定必要性及我省统计代理实际,删除了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进一步强化统计监督、防治统计造假,压实统计活动各方主体责任。增加依法将统计调查对象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保障统计职权独立行使的“四个不得”要求,以及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强化结果运用等内容;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制。
关于《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完善档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规定
《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为加强文题对应、更好贯彻实施上位法,将名称修改为《湖南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
完善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关于红色档案和特色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的职责。
完善档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规定,明确了对档案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
完善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定,根据上位法进一步细化了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
关于《湖南省促进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
逐步推进农机装备智能化以及产业规模化
《湖南省促进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鉴于我省农机装备实际,将名称修改为《湖南省促进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若干规定(草案)》,有效解决农机装备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农机装备智能化以及产业规模化。
加强丘陵山区适用农机装备的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大对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秸秆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农机装备的补贴力度,对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技术落后等农机装备降低补贴标准或者退出补贴范围。
围绕提升农机装备产品质量,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农机装备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并明确推动农机装备科技成果转化和关键技术产业化。
进一步加强财政和金融对农机装备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
关于《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完善湿地名录发布机制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结合我省实际,增加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并明确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其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完善湿地名录发布机制,增加湿地保护规划编制的规定。
增加芦苇科学利用、鼓励购买湿地生态产品和服务以及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等规定。
增加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于《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
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的运用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修改。
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的运用。对满意度测评及其结果的运用和监督中发现的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处理,作了完善。
对专题询问的要求进行细化。规定就询问的内容以及应询要求加强沟通,但询问的具体问题不得事先告知应询单位。
将“一府一委两院”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纳入满意度测评的内容。
关于《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
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深度融合
为了解决我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实施办法(草案)》的议案。
办法草案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针对不同群体的特点、需求,设计差异化、精准化法治宣传教育措施;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吸收我省在法治宣传教育实践中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结合湖南特色文化资源,推动法治文化与红色文化深度融合。
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
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
为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相关上位法保持一致,回应我省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养护、运营以及执法体制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修订草案聚焦落实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等改革精神,明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内容,理顺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行政执法中的职责分工,对行业发展机构承担的职责予以明确。聚焦进一步推动高速公路规范管理,明确高速公路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三同步”原则以及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补建义务、连接线的管养责任等,对收费站出口疏堵保畅和入口超限检测、联网收费、通行费的交纳予以规范,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保障要求,对高速公路通行作出细化规定,明确视频巡查、巡逻的问题,鼓励无人机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全域使用,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清障救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
关于《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草案)》
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不断提高社区治理水平
为了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不断提高社区治理水平,省人民政府拟定了关于提请审议《湖南省社区治理若干规定(草案)》的议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系统思维,强化党建引领。明确社区基层党组织依党章进行工作,领导并支持基层单位开展、参与社区治理工作,构建多元社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服务实效。围绕生活及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服务供给优化、困境儿童与留守未成年人及老年人关爱服务、物业与网格化管理等关键领域,制定具体措施;同时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强化社区治理保障支撑。坚持对标对表,固化实践成果。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和我省社区治理的有益经验,转化为《若干规定(草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