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民商事类别的案件中,财产保全是常用的防止被告转移财产的一种法律措施。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 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诉前保全现在都操作成了诉中保全的形式,即在起诉立案或者申请仲裁立案时一并提交保全申请书,同时提交担保(常用的是保险公司出具诉讼保函)。
法院对于要求保全的案件一般直接出民初案号,然后先做保全之后再送达起诉相关材料。
1.财产保全的申请人
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 一般都是原告或者仲裁的申请人,除非被告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或者反请求,才有可能一并对原告或者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财产保全的金额
财产保全的金额以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主张的金额为限,不能超过请求的金额。
比如,原告或者申请人涉案的金额为10万元,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账户内有15万元,法院也只会冻结10万元,剩余5万元的流动性不受影响。
3. 申请保全的时间
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或仲裁)前、起诉中、二审、甚至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都可以申请保全,只是实践中具体的操作会略有不同。
4.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解除保全的条件总结一下有三类:
一是申请保全之后30天内没有起诉或者没有申请仲裁;
二是虽然起诉或者申请仲裁了,但是起诉或者仲裁程序主动结束,比如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被动结束程序且原告/申请人的主张没有被法院或者仲裁支持,例如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等。
三是解除担保的兜底条件,这种兜底条款适用的前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被保全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符合法律条件的担保、法院同意解除担保形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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