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之一。
●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55977.43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二审审理情况尚未明确,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8日,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的《民事起诉状》和天津海事法院《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江铜以海事侵权纠纷为由,请求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秦皇岛外代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秦皇岛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公司连带赔偿货物损失约7.83亿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024年8月,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72民初1202号之一、(2022)津72民初1203号之一、(2022)津72民初1204号之一、(2022)津72民初1205号之一和(2022)津72民初1206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驳回江铜的起诉。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上诉人江铜不服天津海事法院作出的(2022)津72民初1202、1205、1206号裁定,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案号为(2025)津民终340、341、342号。
三、前次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提及的其他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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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此次为江铜就同一案件提起的上诉,由于二审审理情况尚未明确,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