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条例】(14)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注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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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4: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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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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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14讲,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承接验收和物业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权属和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条文释义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 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本条例第37条规定,确定了一个基本原则: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而不是属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抑或国家。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 一般而言,在规划设计中,就对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布局作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可以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但无权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在特定条件下,有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确有空余,如不能改变用途,实属资源浪费,则经业主大会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也可以改变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条文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还应注意的是: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已经预收, 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第1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合同义务。

本条第2款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就业主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责任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即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的是“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依法”,主要是指依照《民法典》《刑法》以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相应”,有两层含义:一是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不同类型的责任;二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约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557、558条,经查此两条属于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民法典》第465、509、577~593条(经查,此几条民法典的内容,主要涉及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部分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有两层含义:(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化公司。这里的专项服务业务,是指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业务;专业服务企业,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业务的专业化公司。例如,保洁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备维修公司、绿化公司等。在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之间,属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不得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专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委托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业主的 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向业主负责。(2)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把整体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

关联法规

《民法典》第3编《合同》的第23章《委托合同》《民法典》第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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