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4件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 草案共6章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制定而成,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和规范检察公益诉讼依法开展,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包括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和新增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管辖,包括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以及对移送起诉作出规定。
草案提出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的调查组织、调查方式等,同时规定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拒绝或者阻碍调查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等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草案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在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明确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草案已于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