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妻子诉讼离婚时,面对法庭询问“婚后有共同财产没有?”男子回答“都给孩子了,我不要了”。几年后,老家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男子起诉前妻要求判令其返还安置房和拆迁补偿款。日前,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判决书,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据男子宋某诉称,他与冷某1980年结婚,共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7年8月,两人通过法院诉讼离婚。2015年12月,老家宅基地和房屋被依法拆迁,政府补偿置换6间房屋,另有28万余元补偿款,但冷某未按照协商一致的分家结果,将他的拆迁补偿利益占为己有。宋某请求法院判令冷某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归他所有,返还拆迁补偿款28万余元等,此外要求判令冷某返还6亩承包地给他耕种。
冷某答辩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自宋某第一次离家出走22年来,一直在外地,双方离婚后,村里在宅基地规划时,她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在上面建造可以带领几个孩子的栖身之所,对于三个孩子的抚养、婚姻以及对宋某母亲的身后事均是她一个人操办。此前的离婚判决书中亦载明,双方无任何共同财产,宋某明确表示“都给我孩子了,我不要了”。冷某说:“拆迁也好,补偿也罢,都是自己离婚后带领孩子共同干出来的,与宋某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宋某与冷某离婚后,宋某长期不在某村家中生活。宋某在2007年的庭审笔录显示,法院问宋某,婚后有共同财产没有?答:都给孩子了,我不要了。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提供的相关证明证实案涉房屋为原被告出资修建,后经近亲属调解,该房屋分配给长子,这与原告宋某陈述的该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相互矛盾;同时,宋某在2007年的诉讼庭审笔录内容与本次诉讼的陈述自相矛盾,也与“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原则不符。对于宋某请求判令冷某返还承包地给他耕种,法院认为这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认为宋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宋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