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办理变更担保方式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继续执行之前的担保变更规则,并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如遇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责任,或抵(质)押物出现减值、灭失等情形,需变更原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可向原贷款承贷部门申请变更担保方式。新增或追加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须按公积金相关文件要求确定,贷款余额与抵押物价值比例不得超过80%,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公众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贺娟芳)
来源:太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