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法律救济途径 强化妇女司法保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司法是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此次修订的《办法》,回应了社会关切,突出对妇女人格尊严的全面保护,拓展了救济途径,对于加强妇女司法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拓展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以张某与王某的案例为例,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后,王某长期骚扰张某及其亲属,严重威胁其人身安全。《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禁止在恋爱关系终止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其隐私和个人信息;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面临此类侵害或现实危险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已从婚姻家庭关系扩展至婚恋关系终止或离婚后,为此类受害者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引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针对妇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受侵害问题,《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证据充分、情况紧急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此外,妇女基于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监护权受侵害时,可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妇女权益受损时维权建议。面对权益受损,部分女性存在维权意识不强、不知如何求助等问题,建议:一是保留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伤情照片等;二是及时报警,寻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三是向妇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获取专业支持;四是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借助司法力量阻断侵害。
下一步,湖北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贯彻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本《办法》,依法高效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大法治宣讲、加强部门协作等方式,不断提升妇女维权法治化水平,助力构建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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