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万事,吃饭为大。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事关国计民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为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进粮食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目前我省出台了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但缺少一部涉及粮食安全全系统各环节的法规。制定《河南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利于构建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更加全面的粮食安全保障法治体系,更好提升我省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条例》共10章65条,分别为总则、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粮食调控、粮食应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深入调研,摸清当前粮食产、购、储、加、销等全链条存在的问题,对于推动解决调研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粮食初加工成本较高、自然灾害导致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跨省运输成本高、耕地保护等问题,做到在条文中有体现解决路径,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记者注意到《条例》有五方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保障粮食生产
《条例》对耕地保护提出严格要求,明确应当分类、分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提质改造,逐步把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在乡镇履职事项清单中明确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方面的履职事项,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和对污染源的监控。针对我省严重缺水的情况,规定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行养护,保障粮食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种子方面,《条例》规定加强粮食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种子储备制度,提升供种保障能力。
此外,《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利益补偿机制,提高粮食安全保障相关指标在产粮大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中的比重,调动产粮大县种粮积极性。完善粮食生产扶持政策,落实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制度,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
二、规范粮食储备
粮食储备是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条例》明确了政府储备的组成和用途,鼓励创新储备粮轮换机制,探索改进储备粮管理模式。一是完善粮食储备运营管理机制,承储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承储设区的市、县级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储备业务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离,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开。二是加强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政府粮食储备科学管理水平。三是加强资金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相关财政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四是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新的形势要求,规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收购处置。
三、促进粮食流通
聚焦河南作为全国小麦核心主产地和交通区位优势,发挥我省在全国粮食流通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条例》在粮食流通章节专门规定:一是加强小麦交易平台和小麦大数据中心建设,优化粮食资源流动和配置,打造全国重要的粮食资源配置枢纽,主动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二是发挥交通运输枢纽优势在粮食流通环节的重要作用,完善公路、铁路、水运相互衔接的多式联运的物流体系。推动内河港口建设,支持粮食航运码头建设,畅通淮河、沙颍河、贾鲁河等跨省粮食物流通道。三是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为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提供产销合作平台,鼓励企业建设粮源基地、加工基地、仓储物流设施和产业园区。
四、推动产业发展
为了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突出我省作为全国口粮大省的优势,围绕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促进粮食就地就近转化,形成粮食生产、粮食储备和口粮需求相匹配的粮食产业布局。二是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鼓励粮食种植、加工与旅游、教育、文化、科普、休闲、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粮食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三是鼓励品牌建设,加强粮食品牌培育,打造知名粮食品牌,支持创建小麦、玉米、稻谷、花生等大宗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品牌宣传和产品推介。
五、加强调控应急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做好粮食应急状态应对,《条例》专设“粮食调控”“粮食应急”章节,在“粮食调控”章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明确为了调控粮食市场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在“粮食应急”章节,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制。
河南法治报记者 林栋 编辑 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