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卢越)日前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的十一类案件。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有效探索前述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裁判规则,发挥规范引领、促进保障作用,及时回应网络空间治理新要求,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规定》删除了《2018年规定》中由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以及网络侵害名誉权、一般人格权、财产权等传统网络侵权纠纷。
《规定》延续《2018年规定》,明确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四类案件,继续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相应调整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此外,《规定》还对互联网法院的指定管辖、协议管辖、案件上诉机制等问题做出规定,相关内容与《2018年规定》总体保持一致,确保互联网法院管辖调整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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