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某日晚,上海地铁3号线一辆列车刚驶离站台,有乘客向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有人在列车尾部的行车轨道区间内。
伤者赵某获救后右手前臂截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赵某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称当时“因头晕而滑倒后跌入轨道”,向地铁公司提出百万索赔。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此案一审判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及其亲属在事发前后多次表述赵某有抑郁和轻生念头,确定赵某受伤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赵某称自己当时因头晕而滑倒后跌入轨道,被地铁碾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地铁公司没有尽到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向其索赔100万余元。
被告地铁公司辩称,赵某损害结果是其故意自杀行为所致,并出示相关证据,称事发后执法警察询问,赵某多次表示自己不想再活,自认自行翻越站台屏蔽门后进入轨行区卧轨自杀;随后赵某家属在与警方对话过程中也陈述,赵某情绪抑郁有轻生念头,当天失联后家属还报了警。
地铁公司还表示,赵某卧轨区域不是列车停靠区域,没有门,相关设施均符合安全管理规范。轨行区离地面1.5米,人即便进入轨行区也无法在靠近站台一侧躲藏,显然赵某是刻意避开监控摄像能监控到的区域,择机翻越屏蔽门(墙)进入轨行区,卧轨自杀。
此外,其应急处理完善,给予了赵某及时的救助。事发当晚,列车进站后列车员未发现轨行区有异样,站务员正常接发列车。列车关门后一分钟,有乘客向站务员反映列车后方轨道上有一人,站务员立即确认情况并报告。5分钟内工作人员、民警、保安到达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将赵某从轨行区抬至站台管理用房。不到20分钟,赵某被抬上救护车。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地铁站台两侧均有1.5米高度的玻璃门(墙)或带锁栅栏金属门与轨行区隔离,非经故意攀爬翻越难以进入;即便如赵某所述系因“头晕跌入”,也不会恰好落入轨道中间。
且事发当晚的就医记录反映,赵某仅右上肢外伤出血,无其余外伤表现,无头、胸、腹痛,无意识丧失等症状;结合赵某女婿于事发当日因与赵某失联报警时的陈述“赵某有焦虑症,因工作不顺有轻生念头”等情况,本院确认赵某受伤结果系其自身原因所致。
被告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于赵某的个人行为无法预测和预防,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在发现赵某受伤后积极进行救助、报警、拨打120送医急救,已经依法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赵某的受伤结果并无过错。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赵某因自身故意(自杀)导致损害,其本身具有过错,因此其向地铁公司索赔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其请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果其行为扰乱运营秩序,其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如果卧轨行为还造成严重后果如列车大面积延误、大量乘客滞留,可能触犯《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赵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进入轨道会引发运营秩序混乱,仍故意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的间接故意,放任了公共秩序被破坏的结果发生,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潇湘晨报记者 吴陈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