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7,214,887元、利息、违约金、财产保全费以及诉讼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16060号],支持上诉人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交大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集团”)的部分上诉请求。本案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公司权益,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教育集团就与上海交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旭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交美”)、上海顺翊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顺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4)。
教育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3年8月15日,教育集团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0104民初20103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上海交美、上海顺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307,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5)。
2024年8月,教育集团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2010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教育集团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16060号],判决如下: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4民初20103号民事判决;
2、上海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教育集团本金21,596,738.47元;
3、上海交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教育集团以21,596,738.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的标准,从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4、上海顺翊对上海交美上述第二项、第三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教育集团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7,311.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311.87元,由教育集团负担94,996.95元,由上海交美负担137,314.9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15.28元,由教育集团负担117,685.45元,上海交美负担22,229.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民事判决书》[(2024)沪01民终16060号],支持教育集团的部分上诉请求。本案的最终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公司权益,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执行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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