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一方凭结婚证即可查询对方名下财产时,婚姻关系的透明化迈出了历史性一步。广东省新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结婚证等能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依法向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单位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的,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这不仅是一项地方性法规的革新,更是对婚姻诚信这一古老命题的现代制度回应。(10月13日澎湃新闻)
长久以来,婚姻中的信息不对称犹如暗礁,在感情退潮时显露狰狞面目。多少女性在婚姻解体时陷入财产困境,只因为无法掌握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这部将于2026年施行的地方性法规,以制度之力为弱势一方赋权,使婚姻关系中的经济透明度从道德期待走向法律保障。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形成完美呼应。《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广东省的新法规则为这一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的路径。没有知情权,何来处理权?当法律权利缺乏实现机制时,无异于空中楼阁。广东省的这一创新,正式打通了权利宣告与权利实现之间的关键通道。
从法律体系看,这一规定绝非孤立存在。它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的规定一脉相承,也与《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内在契合。财产知情权作为基础性权利,其保障效果将辐射至婚姻关系的方方面面,成为预防各类权益受损的第一道防线。
当然,有人担忧这是对隐私权的不当干预,有人忧虑这可能加剧夫妻间的信任危机。然而,法律的天平总是在不同价值间寻求平衡。当夫妻一方行使查询权时,其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对方所有的个人隐私;其条件也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非任意时刻。这种制度设计,恰恰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特殊性的尊重——婚姻本就是建立在特定程度信息公开基础上的伦理共同体。
更深层而言,这一规定并非不信任的产物,而是构建信任的基石。正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透明恰恰是信任最坚实的土壤。当隐匿财产变得困难,当经济欺瞒成本增加,婚姻中的诚信反而可能获得更有利的生长环境。这不是对感情的亵渎,而是对婚姻的制度性护航。
从广东省的这一立法创新,我们看到了中国法治进步的缩影——法律不再满足于宣言式的权利宣告,而是深入权利实现的技术细节,为抽象正义构建具体路径。当婚姻诚信从情感自觉走向制度保障,人们离那“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的婚姻理想,无疑更近了一步。
法律的温度,恰恰体现在这些关乎普通人福祉的制度细节中。广东省的这一探索,或许将为全国范围内的相关立法提供宝贵经验,推动婚姻家庭法律保护体系走向更加成熟完善的新阶段。
作者 关育兵
责任编辑 何丹
责任校对 易科彦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