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基本案情:
日前,某县文物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古建筑公司在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过程中,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文物修缮工程设计方案,施工中的部分门窗、隔断、梁柱及工艺做法与原方案明显不符。在此期间,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未收到任何有关设计方案变更的申请。依据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该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按原批准方案恢复原状。
案例表明,擅自变更已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内容属于明显违法行为,严重违背“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必须依法予以查处。
筑牢文物“应保尽保”法治屏障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处分责任等相衔接,共同织牢织密文物安全保护网,增强法律威慑力。
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32条第三至六款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报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应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迁移、重建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和迁移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原则,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并督促所有人或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此外,一些地方相关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修缮、保养、迁移和使用不可移动文物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禁止损毁、改建、添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严格按批准方案进行。重要内容变更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内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设计重要变更须重新报批
案例中企业未申请变更审批即擅自施工,明显违背法律要求。《文物保护法》作为上位法,确立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该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为下位法,对其中的审批程序、监管措施及罚则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与补充。两者并不冲突,而是构建出多层次、可操作的法制体系。开篇案例同时援引两部法律作出处罚,体现出了法律适用中的协调性与完整性。
“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原则是文物保护工作的根本遵循。案例中企业擅自更改多处构件修缮方法,严重破坏文物的历史风貌和结构真实性,例如门窗形制、梁柱工艺等的变更,直接削弱文物的历史与艺术价值。唯有严格遵守原方案施工,才能最大限度保留文物的历史信息与文化价值。
案例违规行为是通过日常巡查发现,反映出文物行政部门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成效。事后专业鉴定、依法处罚以及持续跟踪整改,也凸显行政监管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中的关键作用。今后仍需进一步完善巡查机制、提升专业监管能力,切实防范施工过程中的文物安全风险。
以案说法 凸显依法保护文物重要性
文物保护是一项系统而严肃的工作,须全面依靠法治手段、专业技术和社会共识,形成监督、施工、使用等各方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才能真正实现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文中案例典型且警示意义显著,凸显出依法保护文物的重要性及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对工程施工单位而言,必须强化法制意识和文物保护责任心,严格按图施工。涉及方案调整特别是关键工艺、形制、结构的变更,必须依法报批,严禁未批先改。同时应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文物敬畏感。
对文物行政部门而言,应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解读力度,明确审批和监管要求。同时完善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机制,提高违法行为发现能力,依法严肃追究违规责任,切实维护文物保护法规的权威性和文物的本体安全。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