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约33,881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天海龙”)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7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及相关法律文书,通知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安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潍坊市国恒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诉恒天海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起诉金额约33,881万元。
同时,公司收到安丘市人民法院关于该诉讼案件的《民事裁定书》([2024]鲁0784民初7121号),主要内容为:查封恒天海龙在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莱特公司”)的51.2622%股权,保全价值339,318,423元,查封期限三年。
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2025年5月15日,公司披露了安丘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0784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的主要内容,详情请参看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近日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7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7民终4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6,247元,由上诉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本次公告前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主要是劳动纠纷事项,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披露标准。
四、本次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案件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最终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案件,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