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曾多次遇到这样的案件:即便没有直接看到上下级之间的聊天记录或指挥指令,开庭时间久了,也能明显感觉到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正在实时接受指挥。很多同行或许也有类似经历,会发现审判席上的法官仿佛“提线木偶”,律师在庭审中表达的内容,似乎会实时传输到幕后,幕后有一群人在紧盯,而法官则不断盯着面前的屏幕,根据屏幕提示回应律师。
其中最夸张的一次,发生在山西的一个案件中。按规定,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每人都有屏幕,能看到庭审相关内容,法官和公诉人的屏幕通常都是打开的,但律师这边的屏幕却时常“出问题”。当律师提出异议时,法院会以“设备有限、无法更换”为由搪塞,律师若以屏幕坏了为由要求不开庭,也缺乏合理依据,只能被迫在没有屏幕辅助的情况下继续庭审。庭审进行了三天,到第二天举证质证阶段,只要我发表质证意见,法官看完后就会让公诉人回应,而公诉人总是对着面前的电脑念答案。要知道,公诉人庭前无法拿到我的完整质证意见,我在法庭上多是结合案件情况自由发挥,可公诉人的回应却像是提前准备好的,即便有时答非所问,也始终对着屏幕念诵。后来我申请反答辩,快速表达观点后,法官又会让公诉人继续答辩,这时公诉人常会说“李律师麻烦你慢一点,我没听清楚”,这种反应更让我确信,法官和公诉人背后都有人在实时指挥。直到庭审休息时,当地一位律师跟我“八卦”,我才证实了这一猜测。他说因为这个案件,省检和省法的人都来了,专门“对付”我。
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往往无法控制公安、法院、检察院的行为,因为没有相应的权力,但我们能控制自己面对这些情况时的做法。不能因为遭遇不公就“躺平”,放弃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关键在于思考如何应对。这个案件一审判决后,我们提起了上诉。我去见二审法院的法官时,这位年轻的男法官热情地和我握手,交流中他不慎说漏嘴,说“一审没问题,我都听了,一审程序没问题”,这让我瞬间明白,他就是当初在幕后参与指挥一审庭审的人之一。这种情况显然破坏了二审终审制,二审也因此陷入“虚置化”,失去了实质救济的意义,沦为走过场。在办公室的三个小时里,我没有和他谈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只聚焦一个核心:案件若有问题,责任该由一审法院承担,还是由他这个提前介入一审的二审法官承担。我告诉他,只要他维持原判,就是替一审法院背“大黑锅”,从一开始的兴奋到后来的沉重,这位法官的态度明显发生了转变。
最终,这个案件二审没有开庭就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当地律师告诉我,一审法院当时很懵,他们认为自己完全是按照二审的指示判案,如今却被发回,心里满是不满,甚至带着“赌气”的情绪审理案件。但没想到,这种“赌气”反而让重一审的判决结果比我们预想的更好,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
其实,在刑事辩护中,面对“垂帘听审”和二审虚置化的情况,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应对。如果是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们其实希望法院能向上请示,因为越往上,法院越有可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判案,律师的观点也更有机会被重视。我曾听北京高院一位法官说,他手上有50多个下级院报上来的案件,都被他驳回了,理由是“不构成犯罪,下级院自行改判”。可见,向上请示未必是坏事。我们真正需要对付的,是二审在一审阶段就强力介入、影响一审庭审的情况。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被告人和辩护人通过二审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应对这类情况的关键,在于让法官意识到“责任”的重量。很多法官常年未受到律师的有效挑战,会心存侥幸,觉得“责任落不到自己身上”,但当我们捅破这层窗户纸,让他们明白责任近在眼前时,他们就会重新重视案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是无罪辩护,非常考验律师对诉讼节奏、策略和方向的把握。律师手中的“武器”就是刑事诉讼法,我们不仅要熟练运用法律,还要洞悉公安、检察院、法院工作人员的心理,站在他们的角度思考问题——如果我是二审法官,在什么情况下会愿意改判或发回重审?如果我是一审法官,我的顾虑是什么,该如何打消这些顾虑?只有这样,才能在有限的权利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而且,我们不能仅凭“层级判断”就认定一审一定会按照二审的指示判案。
我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一审请示了二审,我们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通过与二审合议庭的沟通发现,当初二审给一审的指示其实对当事人有利,但一审并未遵从。最终,这个案件在二审开庭后顺利发回重审。这说明,很多事情并非绝对,即便一审请示了二审,也可能出现“不按指示判案”的情况。所以,即便一审经历了艰难的抗争,且结果不利,我们也不能“躺平”放弃二审。就像我们团队办理的一起邦信案件,几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被哄骗、恐吓,承认了“明知”的情节,做了不利笔录。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他们找到我们,坚持认为自己冤枉,不愿认下罪名。我们阅卷后找到新证据,与检察院沟通,最终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随后终止审理、撤销案件。如果这些被告人当初接受了“拘役”的结果,放弃抗争,就不可能有后来的撤销案件。
刑事辩护的过程,既是与不公现象的抗争,也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守护。只要不放弃,总能找到突破的机会,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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