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出租方)与被告具某(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三年,自2017年5月1日始至2020年4月30日止,租赁期内第一年的前两个月为免租期,房屋租金为每年80万元。租金交付时间约定乙方需向甲方提前一个月交付每半年的房屋租金。
原告李某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9月2日因贪污罪被判刑十年,现仍在监狱服刑。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具某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截止时间应为2019年9月30日,如具某未支付租金,此时李某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2019年10月1日起计算,原告最迟主张权利的时间应为2022年9月30日。李某自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即可委托代理人主张权利,而李某直至2024年4月1日才到我院提起诉讼,且其无法委托代理人的期间并非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即便产生诉讼时效中止,其也未在诉讼时效中止消除后的六个月内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主张权利,李某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其本意并非为限制权利,而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证据湮灭、事实模糊,从而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案件所涉的诉讼时效问题,具有典型的警示意义和教育价值,值得每一位公民深思。
诉讼时效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的法定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权利人在此期间内未积极主张权利,一旦时效届满,便会丧失胜诉权,即便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强制保护。
案件中,原告李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乃至服刑,其人身自由虽受限制,但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必然中止或中断。李某虽身陷囹圄,且其仍可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因此,其服刑情形不构成中止事由,更不能想当然地等同于时效中断。
须明确,“中断”与“中止”不同。中断是因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等行为而重新计算时效;中止则是因客观障碍暂时停止计算,待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许多人误以为“人被关押,时效就暂停”,这是一种常见的法律误解。法律虽保护弱势,但也强调权利的主动行使。即便身处困境,权利人仍应积极通过委托、书面催告等方式表达诉求,方能有效阻却时效届满。
法律的正义之门永远敞开,但敲门之人,须是那些尊重时间、勇于行动的人。愿案件能成为一盏警示之灯,照亮每一位权利人行权之路,也照亮我们对法治精神的信仰与践行。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