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金额:428.84万元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请见《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25)。后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2135号),具体请见《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6)。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苏民终1069号)。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
2、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第1223571号、第8550010号,第978487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贵酒”;
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88,470元;
5、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公司官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发布公告就侵害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不履行则由法院选择媒体刊登本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6、驳回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8、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100元,均由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贵酒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判决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减少本期利润。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