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司法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仲裁法有关情况。此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次是首次重大调整。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这次在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特别仲裁制度,这是在这次修法中一个大的亮点,也是在整个过程中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增加特别仲裁制度要增强我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目前在国际上对于仲裁案件的管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仲裁机构管理案件,称之为机构仲裁。另一种模式是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以后直接管理案件,一般称之为临时仲裁。
“与机构仲裁相比,临时仲裁更加灵活、便捷,也更加经济,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两种模式并行的做法。”杨向斌表示,在此之前,我国的仲裁制度主要是确立了单一的机构仲裁的模式,为了便于更多的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在中国仲裁,在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目的就是要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推进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
同时,要增强特别仲裁的规范性。“与机构仲裁这种传统模式相比,开展特别仲裁需要进行相应的探索和实践。”杨向斌说,从2016年开始,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在有关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了特别仲裁的试点,上海、海南等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对该项制度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这些试点都为这次立法中特别仲裁制度构建了实践的基础。
特别仲裁制度案件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必须书面约定,且约定中国境内的地点作为仲裁地。同时,选择仲裁员需要符合仲裁法对仲裁员资格条件的统一要求。组庭之后,三个工作日之内要将相关的信息向仲裁协会备案,以便通过行业协会掌握总体的基本情况,总结实践、发现问题,适时予以指导规范,并且及时实现对违法违规仲裁活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特别仲裁的规范、有序和公正。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高语阳
编辑/倪家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