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夏末,在红山街道司法所内,一场因二手车交易引发的纠纷调解正在进行。调解室的一边是来自玛纳斯县的教师加某,她眉头紧锁,手中紧握着一份承诺书;另一边是车商李某,神情无奈,不时地摇头叹息。这场持续了三个月的纠纷,源于一句口头承诺和一份书面免责协议的矛盾。
时间回溯到今年6月25日,加某在石河子军垦汽车城从李某处购买了一辆二手大众速腾车。试驾时,李某爽快承诺:“后期如果有任何质量问题,随时可以来找我。”这句口头保证让加某放心地支付了车款,开心地驾车离去。
随后的两个月里,车辆确实出现了一些小问题,李某也都信守承诺,及时进行了维修。直到9月7日,在完成又一次维修后,李某拿出一份承诺书让加某签字,上面写着“此次维修是最后一次维修,后期任何质量问题自行维修,不再找李某”。加某在未仔细阅读内容的情况下签下了名字。
谁知仅仅过了五天,车辆离合器出现了严重故障。经检测,是变速箱损坏,维修费用高达5000元。加某再次找到李某时,对方却指着免责承诺书拒绝维修。激动的加某选择报警,双方被带至司法所进行调解。
“那份承诺书是他代写的,我根本不明白内容的意思。”加某在调解室内激动地说。
李某则坚持自己的立场:“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而且车辆已经使用两个多月了,谁能证明变速箱问题是原本就存在的?”
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红山街道调解员韩佳颖明白,此案的关键在于厘清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口头承诺的法律效力,二是书面免责协议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李某的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纠纷调解现场。
然而,《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作为专业车商,应对所售车辆的状况负有如实告知义务,这也包括他对车辆质量的承诺。
另一方面,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承诺书上的签名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应当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她声称未理解内容,但这很难构成法律上的有效抗辩。
调解陷入僵局时,调解员韩佳颖注意到一个关键事实:双方都不愿申请专业的鉴定来确定变速箱损坏的具体原因。这个细节让调解员看到了突破口。
“既然无法确定责任归属,不如各退一步。”韩佳颖建议道,“李某可以帮忙寻找专业的维修厂,尽量降低维修成本,双方共同承担费用。”
经过多次沟通,李某找到一家专业维修厂,将维修费用压至4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愿意各承担一半费用。更重要的是,双方约定此次调解后,车辆后续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加某自行负责,彻底了结这起纠纷。
9月12日当天,调解协议达成,2000元赔偿款当场支付。一场持续数月的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下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起案件看似简单,却折射出二手车交易中的普遍问题。韩佳颖事后表示:“口头承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应当诚信守诺。同时,消费者在签署任何文件时都应当谨慎,不能以‘没看懂’为理由轻易推卸责任。”
如今,这辆二手车已经修复如初,而这次经历也给双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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