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作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便民服务的关键力量,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关乎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聚焦新就业群体维权痛点,以专业法律服务为新业态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成功助力外卖骑手崔某化解受伤索赔难题,成为法律援助服务民生、维护正义的典型实践。
骑手深陷维权困境 法援点亮希望曙光
崔某系北京某外卖平台骑手,日常穿梭于西城区街巷间提供配送服务。某天,崔某在西城区某小区完成送餐任务后,乘坐小区电梯下楼时突遇设备故障,电梯从6层急速坠落至1层。剧烈失重导致崔某腰部、颈部、臀部等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挫伤、颈部损伤及腰椎间盘突出,后续治疗产生多项费用。事故发生后,崔某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两家单位相互推诿责任,始终未达成赔偿方案。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崔某经济基础薄弱、缺乏法律维权经验,维权之路陷入僵局,最终向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递交援助申请。
开通“优先”绿色通道 法援团队高效破局
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西城区司法局“聚焦新业态、服务新就业”的工作部署下,对新就业群体维权案件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绿色通道。接到崔某申请后,中心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核实案件情况,迅速启动援助程序,指派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丁赛律师负责该案一审阶段的法律代理工作。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即刻与崔某对接,系统梳理案件事实,通过调取电梯运行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材料,明确崔某受伤与电梯故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厘清法律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而电梯维保公司未按规范履行维保职责,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据此确定诉讼方案,将两家单位列为共同被告,依法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合理赔偿。
法院庭审据理力争 护航新就业群体
庭审期间,承办律师以完整的证据链、清晰的法律逻辑,在法庭上充分陈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兼顾崔某的心理状态,庭前为其进行情绪疏导,帮助崔某缓解诉讼紧张感。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崔某各项损失5000余元,电梯维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崔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此次维权案例,是西城区司法局统筹推进法律援助服务向新就业群体延伸的生动体现。近年来,西城区司法局针对外卖骑手、快递员等新就业群体工作流动性强、维权能力弱、权益保障需求迫切的特点,持续优化法律援助服务机制,通过在新业态企业、站点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扩大服务覆盖面,组建专项律师团队,提升新业态劳动纠纷案件代理专业性,简化援助申请流程,确保困难群体“应援尽援、应援优援”。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崔某解决了实际困难,更以法治手段强化了对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既警示公共场所经营方、设备维保方需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也彰显了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中的重要作用,为西城区营造更优的法治营商环境与民生保障环境注入了司法温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供稿:魏金丽
编辑:杨瑞雪
校对:王冠男
审核:刘晴、徐云静
签发:胡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