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前妻徐某婚内用共同工龄购买公房,离婚时约定房屋由徐某和大儿子李某林居住,但房本始终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再婚后与孟某育有一女小李,2018年立遗嘱指定小李继承全部遗产,后李某离世,房屋拆迁获62万余元补偿款。小李及其母亲诉至法院,主张按遗嘱继承全部补偿款。
经查,案涉公房为李某与徐某共同财产(若有充分证据支撑此判断,若证据不足可补充判断依据),徐某享有的份额非遗产,不能按遗嘱继承。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明确,拆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奖励等项目,徐某作为长期居住人,可能单独享有居住相关补偿。若直接提起继承诉讼,可能因补偿款权属未明确导致诉讼请求不具体,面临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同时还可能引发管辖权争议,导致程序拖延。
对此,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沟通释法,原告小李撤回继承诉讼,提起确权之诉,以确权方式处理遗产继承。
法官释法:
公房拆迁继承
需先确权的逻辑与指引
一、核心法律逻辑:先确权后继承
1.夫妻共同财产优先分:李某与徐某婚内用共同工龄购得的公房,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需先分割徐某享有的房屋价值补偿份额,剩余部分方可作为李某遗产处理。
2.拆迁补偿款归属分类型:房屋价值补偿按共同财产分割;搬迁安置、奖励等,因徐某及其大儿子李某林实际居住,可能归居住人所有。
3.遗嘱效力有边界:依《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李某遗嘱若涉及徐某的共同财产份额,则该部分无效。需先经确权之诉明确李某遗产范围,遗嘱方可有效执行。
二、程序指引:避免程序空转
净月法院引导当事人通过确权之诉厘清权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具体诉讼请求”的要求,可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程序空转。
三、法官提醒:三问三析化纠纷
1.财产性质是否清晰?需结合购房工龄、出资证明等,认定公房权属,确认离婚时是否已彻底分割共同财产。
2.补偿款构成是否厘清?区分房屋价值补偿(产权人权益)与居住相关补偿(实际居住人权益),勿笼统主张“全部继承”。
3.程序路径是否恰当?直接起诉继承可能因权属争议被驳回,先通过确权之诉固定权益份额,可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来源:长春净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