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的金额:155,717,274.86元及诉讼费用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155,717,274.86元。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在破产前六个月内向被告个别清偿债务的行为;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个别清偿款人民币155,717,274.8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在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后,于2024年11月15日就诉讼案件情况进行披露,详见《关于诉讼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72)。
2025年3月24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2024)京0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于2025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2025年9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作出的(2025)京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二审判决”)。
二、本案二审判决情况
北京高院于2025年9月23日对本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审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尚未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155,717,274.86元。
2、公司目前在积极跟进、配合北京国安广视网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及债权申报工作。截至2025年9月,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破280号之一及之三《民事裁定书》确认,已确认公司优先债权12.46亿元,普通债权5.17亿元,合计确认公司无异议债权17.63亿元。公司将积极维护自身和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全力回收相关债权,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3、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以公司或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1.2万元,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除上述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高院送达的(2025)京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