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从“14岁女孩在拓展营遭体罚去世”一案遇害者家属处获悉,该案件中的班主任涉嫌侵犯遇害者小王的通信自由,将于9月11日上午再次开庭审理。
▲开庭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据此前报道,2025年6月,小王所在班级的“班主任”阴某利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当地警方拘留,后取保候审。检方认为,被告人阴某利隐匿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阴某利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阴某利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6月4日,案件在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遇害者生前和住院时的照片,受访者供图
检方的量刑建议在宣判中起何作用?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记者,检方的量刑建议在案件判决过程中起到重要参考作用。虽然法院会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独立作出判决,但检方的量刑建议是基于对案件的审查和分析提出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充分考虑。
不过,法院最终的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结果多数会受检方建议的约束。
家属希望追加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有可能吗?
其次是关于遇害者家属希望追加“班主任”阴某利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谭律师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属想追究阴某利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具有一定可能性。根据相关报道,家属称,在法庭上出示的部分在校学生证人证言显示阴某利参与过两次对小王的欺凌,新提交的证据还包括阴某利在猥亵案发生后帮忙转移学生以及一些新的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阴某利存在虐待的嫌疑。如果这些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证明阴某利对小王实施了长期、频繁的虐待行为,或者存在故意伤害小王身体的行为,且达到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追加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是有可能成立的。但具体是否成立,还需要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侵犯通信权利、虐待罪、故意伤害罪三者证据能否互通?
根据潇湘晨报此前报道,除“班主任”阴某利侵犯遇害者小王通信权利外,还有虐待小王的王某、马某以及吴某一案未开庭,王先生9月10日将去检察院了解最新情况。关于此案中的相关证据是否可以互通?谭律师认为,如果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是分开立案审理的,证据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通的。但本案最好还是一起审理,三个罪名的实施主体不一样,但也有实施主体交叉的人员,案件并案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
如果无法并案审理,是可以分开审理。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并不因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丧失证据资格,在办理互涉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相互为其他管辖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或者为对方收集、调取证据提供协助。
因此,如果家属在侵犯通信自由罪案件中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定要求,且与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案件相关,那么这些证据可以在后续的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而且,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已经认定的事实可以在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使用,但法院最终还是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潇湘晨报记者 于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