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日,广西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石桥中学发生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在网络流传的视频中,一名初中年纪的女生在宿舍内,被多名女学生采取扇耳光、抓头发、泼水、脚踹头等方式欺辱欺凌,被打的女孩子面部红肿并喊痛,但没能换来欺凌者的住手。视频在网络平台引发关注,多位网友表示不忍目睹,呼吁欺凌者应受到严惩。
现场画面
9月7日13时许,苍梧县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经查,石桥中学八年级多名女学生分别于2025年9月3日中午约12时30分和9月4日中午约12时30分,因琐事积怨在学校宿舍对1名女学生进行打骂。接报后,县教育部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并立即安排教师陪同受害学生到医院进行检查和复查。该生目前遵医嘱在家静养,已安排心理咨询师持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县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记者注意到,这一通报中未说明对欺凌者处理措施。7日下午,记者致电苍梧县公安局,接线人员表示,相关情况需联系该县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苍梧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回应记者称,联合调查组正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目前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如果有后续情况将继续向社会公布。
联合调查组情况通报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分析认为,针对此次欺凌事件,从刑事处罚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监护人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从行政处罚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管教。因此,若此次欺凌行为未造成被欺凌者重伤等情况,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胡磊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若其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若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此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