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是赠与还是消费?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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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7: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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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为8.33亿。与此同时,由直播打赏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其中,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用于直播打赏,更引发诸多法律问题: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是否应向直播平台追缴此类赃款?平台、主播善意取得打赏收入的边界又应如何划定?如何保障直播平台的程序权利?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法律困境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平台企业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与法务人员参与研讨。

对于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汪洋等学者认为,直播打赏并非附义务赠与,而是具有互惠属性的价值交换行为;主播提供劳务服务(唱歌跳舞等技能)、情绪价值,用户则通过打赏获得专属服务,实现情感满足、精神愉悦。因此,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直播打赏实际上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北京市通州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陶涛则区分了用户在直播平台上的充值和打赏,认为应认定充值为预付款行为,认定打赏为新型服务模式下的消费行为。

赃款用于打赏是否可以追缴?与会专家普遍认为,需基于主观认知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民法典研究中心孟强和陶涛法官指出,在涉赃款打赏情形下,针对平台、主播应适用“推定善意”规则,即以认定善意取得为原则、以追缴/退回为例外。只有在主播明知打赏款项来源,或通过“杀猪盘”式诈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打赏的特殊情形下,相关款项才应予以追缴。此外,在用户打赏过程中,直播平台必须尽到自身的合规义务、提示义务、协助义务,主播也须尽到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也有学者认为,对赃款打赏案件中的善意取得适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经海提出,赃款打赏相关刑事案件涉案主体较多、争议较大,重点在于将“打赏”纳入《刑法》规范的犯罪成立体系中进行综合价值评价。

网络直播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业态,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表示,这些挑战绝非简单的实务操作难题,其背后蕴藏着一系列深层次的法学理论争议,亟待探寻答案。妥善解答上述问题,应超越单一部门法的视野,进行真正的“刑民交叉”“行民衔接”的综合治理式研究。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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