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52025003号)。公司尚处于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最终结论以立案调查结果为准。
● 本次披露的公司全资孙公司重大诉讼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96,779,401.95元。案件尚未经法院审理,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无法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义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获悉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安义支行”)起诉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锐机电”)、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廖志远、姜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5)赣0123民初2358号)已被安义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安义支行
被告一: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
被告二: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被告四:廖志远
被告五:姜丽
(二)案件概述
原告北京银行安义支行与被告一捷锐机电于2024年9月10日在北京银行安义支行住所地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A0948859。原告已根据《借款合同》向被告一发放贷款9,600万元,还款方式为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贷款期限自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9月10日。为担保该笔贷款,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对应的抵押登记手续。
2023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在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范围内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具体抵押物信息为:(1)坐落于潮州路金园工业城12-09片区宗地及地上建筑物4幢,编号为粤(2021)汕头市不动产权第0070816号的不动产;(2)分别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8幢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6、206、107、207、108、208、109、209、110、210号共20套房复式;(3)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1-9幢地下室一层13号-23号共11个车位;(4)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1-9幢地下室一层63号-71号共9个车位。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办理了上述抵押物的抵押登记。
2023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沐邦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西沐邦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债权额壹亿玖仟陆佰万元整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202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廖志远、姜丽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廖志远、姜丽提供最高债权额壹亿玖仟陆佰万元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担保物保管/维护/维修的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截至起诉前,被告一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6,000,000.00元,共欠利息、罚息及复利为619,401.95元,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60,0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96,779,401.95元(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标的总额:96,779,401.95元)
1.由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96,0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19,101.95元,之后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2.由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0,000.00元;
3.由被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廖志远、姜丽分别对被告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96,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确认原告就被告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潮州路金园工业城12-09片区宗地及地上建筑物4幢、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8幢101、201、102、202、103、203、104、204、105、205、106、206、107、207、108、208、109、209、110、210号房复式;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1-9幢地下室一层13号、14、15、16、17、18、19、20、21、22、23号车位以及坐落于泰星路15号愉珑湾(一区)1-9幢地下室一层63、64、65、66、67、68、69、70、71号车位{具体以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分别为粤(2023)汕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395号、第0037405号、0037413号、0037412号、0037411号、0037410号、0037409号、0037408号、0037407号、0037406号、0037404号、0037429号、0037440号、0037441号、0037442号、0037443号、0037444号、0037445号、0037446号、0037447号、0037438号0037439号、0037448号0037430号0037431号0037432号、0037433号、0037434号、0037435号、0037436号、0037437号载明的不动产为准}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96,0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江西捷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宝益智玩具有限公司、廖志远、姜丽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则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