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李营营:标书属于商业秘密,员工串通投标抢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创始人
2025-11-12 06:06:38
0

人民法院案例库:投标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予以保护

标底降幅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依法保护。

阅读提示:本案是一起争议很大、过程很曲折的案件,原告先后经历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最高法院提审、最高法院再审改判一审、二审判决,可以说本案的当事人不管哪一方都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心路历程。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标书是不是商业秘密?应不应该保护?以及各被告是否侵权?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商业秘密秘密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标书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裁判思路。

裁判要旨:

在标书开封之前,竞标者的标底降幅能使其保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一旦中标就能带来经济利益。标底降幅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的,应当予以保护。

案情简介:

1.原告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日,被告谭某系原告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被告陈某任车辆调度员。

2.2014年11月26日,被告谭某、陈某共同发起成立新公司,陈某担任监事,新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

3.2015年10月,原告经理安排谭某、陈某办理原告在招标方某服务合同的投标工作,三人在投标前商定标底下浮8%的幅度。与此同时,新公司亦派法定代表人廖某参加了此次招投标,且以标底下浮10%的优势取得评标审查第一名。

4.2016年1月1日,新公司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中标工作量为第一标段。而原告中标工作量为第三标段。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认为新公司能够中标第一名的原因在于谭某、陈某将其投标书内容泄露给了新公司,因此以新公司、谭某、陈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2016年6月20日,克拉玛依市中院于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因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给原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不服,上诉至新疆高院。

6.2017年5月8日,新疆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后最高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7.2018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新公司、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新公司、谭某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以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

一、投标文件天然具有秘密性。

最高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秘密性和保密性。实用性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它能使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获得竞争上的优势。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社会公众包括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的人普遍知道或者容易获得。保密性是指采取保密措施,即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并且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以维持信息的保密性。

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制作,在开标之前必然采取密封措施,这是招投标活动的应有之义。涉案标书内容中的标底降幅不为公众和其他投标单位所知晓,因此具有秘密性。

二、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要求任何知道标书内容的人都应负有保密的义务,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看作是对标书采取了保密措施。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本案中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载体为投标标书,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标书的制作限于参与投标活动的人员范围,并且标书的天然秘密属性要求任何知道标书内容的人都应负有保密的义务,标书所有人对标书进行封存即可看作是对标书采取了保密措施,而且这种保密措施也达到了法律要求的标准,因此具有保密性。

三、标底降幅具有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最高法院认为,不正当竞争若干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结合涉案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内容,商务报价占总评分分值的30%,并且每下浮1%,加2分。在百分制的评分中,标底降幅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标书开封之前,竞标者的标底降幅能使其保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一旦中标就能给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因此,虽然能否最终中标取决于竞标者的技术部分及商务部分的综合得分,但是不能据此否认标底降幅在竞标能力中的贡献。尤其在标底降幅为其他竞标者获悉的情况下,不仅将使该竞标人丧失竞争优势,更使其处于不利境地。因此,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标底降幅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应当予以保护。二审判决认定涉案标底降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存在认定错误。

四、谭某与新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最高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标书中列明的联系人为谭某,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谭某代表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涉案招投标活动。谭某作为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直接经办人员,理应尽到忠诚和保密义务,其作为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明知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此次招投标活动还让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参与竞标,难谓善意。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0%的标底降幅为谭某知悉,考虑到谭某的双重身份,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定8%标底降幅,难谓巧合。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标底降幅上获得了较大的竞争优势,最终以86.43分获得评标第一名,中标第一标段。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获取评标82分第三名,中标第三标段。法院认为,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得分领先优势几乎是在标底降幅上产生的4分差距。谭某在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举报后不久即迅速转让了其在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谭某存在违反保密义务向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泄露标底的行为,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亦存在明知谭某违法披露仍然获取并使用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综上,二审法院认定谭某、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未侵害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以纠正。

五、法院酌情确定30万元,足以覆盖原告的实际损失。

最高法院认为,谭某与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共同侵害了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就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仅获得招标单位评标第三名、中标第三标段的成绩,虽然后来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由于违规被招标单位解除了车辆服务合同,但仍少于评标第二名、中标第二标段的克拉玛依友联实业公司5辆服务车辆。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主张一审法院仅支持了一年的经济损失39.6万元,而未考虑两年合同期的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无论是由于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足够运力原因还是招标单位整体调低了全部已中标签约单位的实际用车数量指标,可以确定的是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值班车服务合同客观上并未全部履行。此外,由于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亦无违法获利,考虑克拉玛依友联实业公司、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给招标单位的报价底价、标底降幅以及克拉玛依市2.5-3.0升四驱越野车服务市场平均盈利水平,同时考虑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涉案值班车服务合同客观上并未全部履行、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亦无违法获利等因素,酌情确定30万元已经足以覆盖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对于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谭某的工资及社保系基于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谭某同时还从事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故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关于谭某应当赔偿已支付的工资及社保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新公司、谭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

《克拉玛依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克拉玛依市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某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

实战指南:

在涉及投标文件的商业秘密案件中,如果原告的商业秘密内容就是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信息,代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特殊性:

一、非公知证明难度大大降低,无需原告特别证明。

与一般商业秘密案件不同的是,在此类商业秘密案件中,由于投标文件系投标人针对特定项目制作,投标文件中的降幅、价格信息具有独特性,制作对象和接收对象之间一对一关系,投标人制作完成后会对投标文件采取密封措施,直至开标,这决定了投标文件中的价格信息具有天然非公开属性,可以使原告免于证明其主张的秘点内容满足非公知条件。

二、对秘点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这一举证难度也大大降低。

标书中最核心的经营信息就是价格信息,基于标书的特殊性,决定了能够决定、确定投标价格这一核心信息的人员范围极其有限,而且标书的天然保密属性要求任何知道标书内容的人都应该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前面的逻辑,得出一句结论:这种保密措施也达到了法律要求的标准,因此具有保密性。此时,细心的读者朋友应该关注到了一个细节,那就是在本案中,最高法院并没有审查原告是否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或许,事实上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未约定保密条款,最高法院基于标书的天然属性和知悉人员范围有限两方面内容,认定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达到了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最高法院在知产保护方面对于权利人的倾斜,对于侵权人的严厉态度。

三、即使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免除员工对于任职期间天然的忠诚和保密义务。

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员工在原告单位任职期间,理应尽到忠诚和保密义务。该员工在职期间设立同类经营公司从事同类业务,很难认定存在善意。该员工同时参与原告与新设公司的相同业务,是新设公司抢夺原告商业机会的主要原因,认定该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向新设公司泄露标底的行为,新设公司明知该员工违法披露仍然获取并使用原告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典型的侵权行为,两者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最后确定被告侵权赔偿金额时,最高法院重点关注被告侵权获利情况,酌定30万元人民币作为赔偿金额。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商业秘密、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30万打200头!“赏金猎人”... 小型无人机用于精准击杀野猪,大型无人机则将被射杀的野猪吊运出大山。 近日,陕西宝鸡一地采用无人机高科...
深圳实施全国首部“扫码入企”制... 深圳新闻网2025年11月12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 林清容)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又领先一步。...
制度优化 司法创新 双轮驱动化...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并...
非国有馆藏文物收藏单位需守住哪... 非国有馆藏文物收藏单位是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运营直接关系文物安全与文化传承。新修订...
李玟二姐起诉营销号:索赔2.7... 11月11日,九派新闻从企查查APP获悉,11月11日,法院刊登李玟二姐李思林与彭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
江苏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本报讯 (记者 蔡姝雯) 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对维护市场秩序和创新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近日,省知识产...
三星杯八强中国揽五席 廖元赫阻... 11月11日,2025三星车险杯世界围棋大师赛16强战在韩国济州战罢。中国棋手表现强势,占据八强中5...
退市制度改革成效显现,“应退尽... 被证监会认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个月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元成”)又锁定了交易类...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
证券日报:退市制度改革成效显现... 被证监会认定涉嫌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一个月后,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元成”)又锁定了交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