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有馆藏文物收藏单位是我国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规运营直接关系文物安全与文化传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各环节的法律边界与刚性要求,为非国有收藏单位规范履职、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实践指引,助力构建有序的非国有文物收藏管理秩序。
非国有馆藏文物的合法获取渠道
非国有馆藏文物的获取必须坚守合法性底线,《文物保护法》及《博物馆条例》针对非国有收藏单位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路径,《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明确文物收藏单位的合法获取方式包括: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而言,购买特指从合法设立的文物销售单位购置或参与合规拍卖企业组织的文物拍卖,需查验文物来源证明、鉴定证书,留存成交确认书等关键凭证,确保交易全程可追溯;接受捐赠涵盖国内外组织或个人基于公益目的的合法赠与,需核实赠与行为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完整留存捐赠协议等证明文件;依法交换是基于学术研究、文物保护等公益需求的合规流转,且需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此外,《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为非国有收藏单位通过继承方式获取文物提供了法律依据,此类获取需遵循民事法律规定,确保继承关系合法有效。
同时,《博物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获取要求,明确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收购来源不明、不能证明合法的藏品”;同时《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强调“文物收藏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购买文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从制度上防范非法文物流入非国有馆藏。
非国有收藏单位需严格履行法定管理义务
非国有收藏单位在享有文物收藏权的同时,需严格履行法定管理义务,核心集中在档案建立、安全保护与社会服务三个维度,相关要求均有明确法律依据。
同时,非国有馆藏文物的交易行为受到法律严格约束,核心原则为“禁止私自买卖,严控合法流转”,相关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明确具体。《文物保护法》明确划定非国有馆藏文物的交易禁区:严禁私自买卖馆藏文物,非国有收藏单位的设立宗旨是保护、研究和展示文物,而非通过文物交易谋取利益,任何私自买卖馆藏文物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明确禁止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也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
对于违法交易行为,法律设定了严厉的追责机制。需要明确的是,禁止私自买卖并非完全禁止流转。“非国有博物馆终止的,其藏品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流通的,允许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藏品,应当转让给其他博物馆;接受捐赠的藏品,应当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买卖非国有馆藏文物”是针对民间收藏文物而言,即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禁止买卖的文物范畴。且该法的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也是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组织取得文物的方式。
此外,非国有收藏单位作为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必须将法律法规要求内化为日常运营准则,切实履行合法获取、规范管理、严守交易禁区的法定义务。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孙佳森综合整理